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第九节--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无权维持,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皆得主张其无效;有关义当事人,乃至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机
  关(包括司法、检察和执法等机关),提出无效主张。故,这种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亦称当然无效
  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以绝对无效为原则以相对无效为例外。
 
案例:甲看中乙的祖传家具一套,欲买而乙不允,于是甲以告发乙贪污相威胁,致使
  乙心生恐惧而同意出售,并即交付,半年后,乙的贪污行为经查被免于起诉,于是乙向法院诉请
  甲返还祖传家具。问:乙可否向甲要求返还家具?
  问题:乙可否向甲要求返还家具?
 
答案:本案中,乙受甲的胁迫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胁迫人
  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一经法院撤销则行为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成为无效法律行为。但
  如果乙不请求法院撤销,则其与甲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
 
法律行为的无效,以其无效存于意思表示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为标准,可划分为全部无效
  和一部无效。
    (1)全部无效。全部无效,指法律行为内容当然全部不发生效力的状况。
    (2)一部无效。一部无效,指法律行为内容某部分发生无效,其他部分不涉及无效部分的
  非全部无效状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原因多种多佯,有的是因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而发生,如错误行为;
  有的是因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而发生,如欺诈行为。
  (一)撤销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可作多种分类:
 
1、通过诉讼所为的撤销和通过意思表示所为的撤销。根据撤销的行使方式,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通过诉讼所为的撤销和通过意思表示所为的撤销。允许表意人以意思表示的方
  式撤销其民事法律行为,为通过意思表示所为的撤销,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的,为通过诉讼所为的撤销。
 
2、有溯及力的撤销和无溯及力的撤销。根据撤销是否有溯及既住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
  律行为分为有溯及力的撤销和无溯及力的撤销,撤销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为有
  溯及力的撤销,撤销使民事法律行为仅向撤销以后消灭而不使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为无溯及力
  的撤销。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撤销权的行使并非以意思表示为之,而
  是以诉讼方式为之。撤销权并非是单方法律行为,也不是一种形成权。
 
2.撤销权人。所谓撤销权人是指那些基于误解、错误而为瑕疵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或因为欺
  诈、胁迫而为不自由意思表示的人。具体说来。如果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产
  生,则撤销权人为基于误解而为意思表示之人;如果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显失公平的行
  为而产生,则撤销权人为因该种行为而遭受不公平损害的表意人;如果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因为欺诈或胁迫而产生,则撤销权人为因为对方的欺诈、胁迫而为意思表示的人。在代理的情
  形,撤销权为本人而非代理人,虽然代理人有权决定撤销原因是否存在。
 
3.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可因三种方式消灭:撤销权因行使或因法院裁判而消灭,因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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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