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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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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对于财产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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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行为分为两种即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所谓亲属行为,是指发生亲属法上的效果的行为,如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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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收养、认领等。所谓继承行为,是指发生继承法上效果的行为,如继承之抛弃、指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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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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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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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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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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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因此,债权行为从债务负担的角度而言称为债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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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负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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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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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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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均是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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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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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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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为是相对于无因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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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为必要者,有因行为亦被称为要因行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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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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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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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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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行为是相对于有因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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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为必要者。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例如某甲向某乙购物,签发一张本票给乙,以代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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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某种事由不能成立。这时,该票据行为并不因之失效,即仍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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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只是某乙发生不当得利问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利于交易安全和促进票据流通。如果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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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性,就会使相对人担心票据不可靠而不肯接受,从而妨碍票据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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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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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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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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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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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物行为:要物行为亦称实践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不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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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成立,还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始能成立。一般认为,要物行为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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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借用行为、民间借贷行为以及自然人间的保管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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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要物行为:是相对于要物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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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行为,无须当事人具体交付实物,因此,它又被称之为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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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大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不要物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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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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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前行为:生前行为是相对于死因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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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凡死因行为以外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为生前行为。此种行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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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生前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买卖行为、借贷行为等均是生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