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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因行为:死因行为也称死后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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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行为。死因行为主要是为了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法律关系。例如,遗嘱之认领,是为了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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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为人死亡时的身份关系;遗赠,依遗嘱的捐助行为以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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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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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行为:有偿行为是相对于无偿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对价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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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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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偿行为:无偿行为是相对于有偿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对他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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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他方无须为对待给付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中大部分行为是有偿行为、仅有少数行为是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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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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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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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行为:是相对于从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以其他行为之存在为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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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为主行为,它不以担保行为为存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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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行为:是相对于主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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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存在前提的一种行为。如担保行为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以债权契约为存在前提。法律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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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行为和从行为,其意义在于,从行为之命运依附于主行为,主行为如果无效或被撤销,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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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亦随之无效或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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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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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行为:是相对于补助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律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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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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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行为:是相对于独立行为而言的—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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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法律行为。补助行为亦称附属行为,是为其他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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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行为而完成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基本行为或称为待补行为,亦称为被补助行为,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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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同意,为补助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为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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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在现代民法中,补助行为对那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这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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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为有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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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补助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本人对无权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行为,法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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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追认行为以及有处分权的人对无权处分人所作处分行为的追认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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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助行为,以补助被补助行为为目的,因此,如果被补助行为为无效,则因目的不能实现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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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补助行为往往发生在被补助行为之后,如本人对于代理人所为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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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发生在本人追认之前。补助行为也被称之为第三人的同意行为,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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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补助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享有补助权的第二人同意,即使他人之间的基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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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第三人对他人行为的同意,可以通过明示方式为之,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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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但是,第三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对相对人为之,在这里,相对人即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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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或无权处分人,也包括同这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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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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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相对于处分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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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成立后,必须经由履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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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此为与处分行为的根本区别。负担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如捐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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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及悬赏广告等,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买卖、承揽及租赁等。其主要法律特征在于,因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