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行为之作成,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例如物之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的义务;而物之买受
人负有交付价金于出卖人的义务。
(二)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权利的发生、变更或
消失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换言之,处
分行为成立后,无需义务人履行,就使财产权发生变动。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准物权行为是
指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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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