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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中的契约整合性的理论。但是,由于契约的订立是一个阶段性的、复杂的过程,因此,在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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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成立以后,当事人往往发现契约的条款与条款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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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矛盾的现象必然会导致契约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发生,影响了契约的稳定性。为此,法官在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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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契约的时候,应当对契约的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便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契约中的正确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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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从理论上讲,人们要了解契约的整体意义,必须首先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义;同样,要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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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部分的意义,人们也必须将它置于整体意义中始能够把握。如果仅仅对某一条款作单独的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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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或许它有不同的意义,因此难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义,但是,如果把它同其它条款结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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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释,使之能够与其它的条款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就是整体解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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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代民法对此种解释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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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在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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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当选择最适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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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均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因此,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必须符合这种目的。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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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必须使之符合当事人的此种目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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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不明,相互矛盾,则应通过解释使之协调明确,以符合当事人的目的。如果有两种相反的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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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则应选取最适合当事人目的的解释。此种目的应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目的,而非一方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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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指民事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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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解释。习惯解释的根据在于,民商事活动往往是一种习惯性的活动,而人们在长期的商事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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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中往往形成各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他们的商事活动往往是依此习惯而进行的。因此,当民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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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习惯加以解决。然而,习惯具有本土性的特点,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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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行业有各个行业的习惯,作为一种解释方法,习惯解释必须依据当事人双方所共同遵守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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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行,如果仅依一方的习惯,则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认可,否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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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解释的根据。同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根据的习惯,须是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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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否则,不得作为解释的根据。此外,无论是地方习惯还是行业习惯,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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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以及是否为对方所认可,应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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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平解释:公平解释指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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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以公平原则作为指导当事人缔结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作为指导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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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方法,要求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者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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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在民事法律行为所使用的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如果是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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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如果是有偿行为,就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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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格式合同发生歧义,应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加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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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诚信解释:诚信解释指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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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确立的用以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机构正确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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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依照此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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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有漏洞不能妥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依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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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信用原则补充其漏洞。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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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信原则相协调者,应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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