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存在的经济法学说:
1.“纵横统一说”
包括纵向经济关系(或称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如税收)、横向经济关系(即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买卖关系)和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如劳动关系),而且还主张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了这三种经济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应有经济法统一进行调整。
其最大弊端是混淆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2.“经济行政法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组织、管理、监督、调节和干预中所形成的各种联系。”
优点:对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做出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同时也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缺点:将经济法简单的视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这其中涉及几个问题:
①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② 经济行政法过分强调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要求不尽相同;
③ 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特别是我们这种发展中国家,要依赖政府来培育市场、发展市场以及管理市场、规范市场,世界上也不存在无政府的纯市场经济。
3.“学科经济法说”
经济法是指国家或由国家授权的机关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他没有独立、统一的调整对象,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个综合部门,只是一门法律学科。
缺点是没有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法的社会性:
2.经济法规范内容的变动性:
3.经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
4.经济法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
5.经济法规范方式的指导性:
6.经济法实施保障的非强制性成分较多 。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宏观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的性质,应注意:
1. 必须搞清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型经济关系的区别;
2. 必须搞清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实质是一个意思)
3.必须搞清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
4.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
5.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
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其他类型的社会管理有着不同的特质:
1. 它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并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而不是在其他情况下发生和由其他事实引起的;
2. 他必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等民间社会经济活动主体;
3. 他是一种国家调节与被调节(或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家(它的主管机关)是调节(管理)主体,另一方是被调节(被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