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与法制: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主体的平等独立和自由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他内在的要求有权威化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平等与自由,否则,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和环境极易受到破坏,市场经济难以正常运行和充分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内在的需要法律规则的参与。没有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首先,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为了保证市场交易行为公正而高效的完成,经济主体必然要求社会为之提供一套既定的权威性规则,使交易获得可靠的安全保障。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私人利益。他们要求自主的决定对自己利益的处置,排除超经济的权利干预。这也许要有一套有效的法律规则保障个经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来决定相互间互利有偿、彼此限制和约束的关系,保障各自应当受到承认和尊重的正当利益并及时有效的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纠纷。
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竞争必须有一套法律规则加以规制,才能保证公平自由的进行,这九项体育竞赛需要比赛规则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市场法律规则,市场竞争就会陷入不正当竞争乃至走向混乱无序。
最后,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必然是开放的与国际市场充分对接的融合的市场。这样的市场不能不要求健全的法律制度与之配套,并充分体现国际社会公认的调整市场秩序的规则、原则和惯例的要求。
因此,法制便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提性条件。他要求:
- 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 经济活动有法必依。
这也说明法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因为:
1.他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稳定的民主政治环境,以充分发言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从而激发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热情。良好的法制可以创造并有利的维护这样一个宽松的政治条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有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秩序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良好的秩序标志着社会关系的和谐和协调局面的存在。法制可以创造和维护这样的秩序状态。
2.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市场经济是经济主体为着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形式,正是为着充分保有、实现并增大自己的利益,人们才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法律一起内涵的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价值标准对利益是否政党、合理做出了权威性的区分与认定,并以法定权利鼓励对正当而合理的利益追求,限制或制止对不当的非法利益的谋求,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总之,法是利益正当与否的最权威的划分标准和确认准则,他既是追逐正当利益最有力的根据,也失取缔不当利益的最充分理由。
3.他又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法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最权威最确切的反映,因此法也是一种经济信息和经济资源(在现在社会甚至是最重要的经济信息与资源),不了解、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就谈不上对经济信息和资源的全面准确的了解,经济主体也就很难顺利有效的开展经济活动和交往。而在现代社会,作为一种经济信息和资源的法律以高度复杂化、专门化、技术化、国际化,非经专门训练和实际操作难以熟练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化的法律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准确、及时、全面、高效的法律信息服务。
二、市场经济和法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当具备一下含义:
-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并取得切实而充分的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严格的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 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符合并充分表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因为:首先,市场经济内在的需要规则,但这种规则必须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其次,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多元决定了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多元,在市场中,利益的归属是一起个人化的,但利益的关联、利益的实现又是极其社会化的,在市场中继没有纯粹的个人利益,也没有绝对的社会利益,有的只是利益的矛盾和利益的调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与价值规律之上的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求社会为之提供一权威化的评价标准,以客观公正的评估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并协调利益矛盾、消解利益冲突。所以,利益的划分与调和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市场规则的主要功能。而用非人格化的法律权威代替个别的人格化权威来分配和调和利益,也是法治经济的重要内容。最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