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 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一)市场缺陷

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由和充分的竞争,是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因此又成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社会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由于市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充分调节功能,人们把这时的社会经济又成为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指发达的即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但市场调节机制也并非万能,它有棋局线性,及市场缺陷。市场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

1. 由于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起作用。所谓市场障碍,是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市场竞争不可避免的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

2. 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他不愿进入。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3. 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之所以是事后调节,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二)“市场失灵”

正是由于上述的市场缺陷,在其暴露时,就引起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表现在:

1. 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合计重视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2. 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

3. 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

二、“政府失灵”与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因为,一方面国家长期远离社会经济生活,情况不熟,国家调节是一种新的职能活动,如何调节缺乏经验,如一发生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搅乱的结局;另一方面,国家是权力中心,全力如不加制约,容易随意扩张。所以国家调节应采取以下三种基本方式:

1. 为规范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 为规范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二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 为规范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三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国家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他们的共同目的和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他们所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他们直接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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