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交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税收具有以下特征:
- 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
- 税收在缴纳性质上具有无偿性;
- 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固定性。
税收的分类:
- 直接税与间接税:根据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而是由纳税主体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如各类所得税;凡是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税主体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而真正的赋税人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的税种,极为间接税,如各类流转税。
- 从量税与从价税:根据税收的计税依据的不同。
- 中央税和地方税:
- 价内税和价外税:
- 独立税和附加税:
-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二、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以税法的规定进行,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法是税收的法律根据和法律保障。
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简称为税收关系,具体包括税收权限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税收权限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一国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 国家(实质征税主体)和人民(纳税主体)之间经由宪法的形式,通过税收法律以提供“公共需要”名义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分工及权责关系;
- 征税机关内部因确定税收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权责关系;
-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而产生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管理监督而产生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税法的要素
(一)税法的主体要素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从理论上来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因为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政府的职能部门 来实际行使征税权。纳税主体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要素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它指明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问题。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以将其分为五大类:流转额,所得额或收益额、财产、行为、资源。为了明确征税对象,在具体的单行税种法中,还需要通过税目和计税依据等在质和量上对其加以具体化:
- 征税范围:即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 税目:即征税品目或项目,就是税法对征税对象分类而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用以计算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三)税率要素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数量或比例关系。税率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 比例税率:具体又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小到大逐级增多,而相应的逐级递增的税率。具体又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 定额税率: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的固定的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要素
税收优惠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有:
- 直接减少或者全部免除应纳税额,即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纳税额全部免征;
- 设置一个起征点,即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当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 设置一个免征额,即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低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另外,税收减免分类主要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税收重课措施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
(五)纳税期限要素
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在时间上的体现,可分为税收按次征纳和按期征纳。
(六)纳税地点要素
纳税地点说明纳税人应向何地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解决征税机关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七)纳税环节要素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八)税务争议的解决
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九)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法分类
1.按照税收法律效力或者立法权限的不同,对税法进行纵向分类是税法体系的最基本的构成方式:
- 宪法有关税收的规范
- 税收法律
- 税收行政法规
- 税收规章
- 税收地方性规章
- 国际税收协定
2.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横向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包括税收权限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则主要为税收征纳程序法。
3.税收征纳实体法依征税对象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
- 流转税法
- 所得税法
- 财产税法
- 行为税
- 资源税法
4.税收征纳程序法依内容不同,可分为税务管理法、税款征收法、税务检查法、税务代理法、税务处罚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