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是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之间,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发生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的范围一般包括:
- 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
- 存款的吸收和提取;
-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 银行的转账结算;
- 国内外的汇兑往来;
- 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 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与管理;
- 信托投资;
- 融资租赁;
- 各种保险:
- 外汇、外债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货币资金的融通主要有两种形式:
- 间接融资:以银行为中介,通过银行来收集和分配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所需要的资金;
- 直接融资:企业和经济组织通过型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筹集所需要的资金。
目前,间接融资是我国的主要融资形式。
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均属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中央银行及银行也监督管理机关在组织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在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的金融关系。
二、金融和金融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1.稳定货币,促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调节经济运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3.通过银行的业务和职能,进行集中的清算,能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结算成本和费用,是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4.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可以更快、更灵活的融通资金,调剂资金余缺,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分配
5.通过银行对外汇,金银和涉外金融业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国际流动,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为我国利用外资加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由调整不同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有机组成的多层次的结构题。具体分为:
1.金融主体法: 用已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市场管理法:是调整金融市场组织、交易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