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与地位

一、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从经济法体系呈现的状态来划分可以分为应然体系和实然体系。应然体系即经济法的本质,在其调整对象范围内,所建立的包括现行经济法律规范和即将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以及与其相适宜的经济法律制度,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而形成的法律系统。另外实然体系,就是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系统。

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来看,又可划分为经济法的形式体系和内容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规则

构筑经济法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 进行经济法立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国的国情,选取符合本国特色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调整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形式,建立各种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经济法体系;

2. 构筑经济法体系框架,必须把原则性的经济法规范与具体性的经济法规法结合起来,共同调整经济法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促成经济法形式体系与内容体系的有机统一,发挥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大功能;

3. 经济法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

构筑经济法体系的要求:

1. 整体性

2. 相对独立性

3. 结构合理性

4. 动态开放性

5. 层次性

(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 宏观调控法: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资产资源法:此处仅指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4. 涉外经济法:是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联系:1.都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的对象;

2.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功能不同;

3.性质不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联系:1.调整对象具有某些共性,即都具有行政管理性;

2.规范构成具有同源性;

3.调整方法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即都把行政手段作为重要的调整方法。

区别:

1. 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2. 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3. 管理原则不同;

4. 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5. 侧重的角度不同;

6. 管理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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