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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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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亦称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常用的方法直接表示行为人的效果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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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它是相对于默示而言的一种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无须当事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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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可以从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中直接得知。大部分意思表示都是明示的。如口头、书面(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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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电报)及形体语言,如点头,挥手招呼出租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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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亦称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运用推定的方法间接表示出来的效果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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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对于明示而言的一种意思表示。在民法上讲,默示亦称推定,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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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意思表示,是通过行为人的某种举止推知其行为某种法律上效果的意思;例如,将车停在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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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停车场上、自选商场购物并携至收款处、登上公共汽车等。其二为拟制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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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某种举止可以认同合如此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推定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反证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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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而对于拟制的意思表示,则不能通过反证的方式推翻。不过,通过间接的方式推定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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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必须慎重,尤其对于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时更是如此。“沉默视为承诺”之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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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得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而加以适用。以不作为方式表示意思时,必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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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条件,否则,不得作为意思表示。例如,某甲住长春,从事法律专业,与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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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的一家出版社约定,凡有新版法律书籍即寄给他,不购买时,一周内退还,在这种情况下,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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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沉默(不退还书),就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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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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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求行为人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做到表里如一 ,其表示行为应当与其内在的效果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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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某种原因的存在,行为人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往往不能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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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样的要求,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同其内在的效果意思没有保持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意思与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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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效果意思作为其发生效力的根据还是根据表示行为所表示出来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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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作为其发生效力的根据,法律有三种学说即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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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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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按照效果意思赋予该种行为以法律上的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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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这就是所谓的意思主义。根据意思主义,行为人即便有表示行为,如果其表示行为与其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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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意思不一致,则其表示行为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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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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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行为人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行为不一致时,法律按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赋予此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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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法律上的效果。表示主义认为,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不应以行为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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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律上的效果,而应根据行为人所表示的意思赋予其法律上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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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衷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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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理论认为,无论是表示主义还是意思主义均过于极端,团此,最好的办法是吸取两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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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同时兼顾意思表示者和行为相对人的利益,而不应从一个极端而走向另—个极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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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表示的效力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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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成立与该意思表示的效力的发生并非必然同时产生,已经成立的意思表示,于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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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应当区别两种情形加以讨论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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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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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通说都认为与其意思表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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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