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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学者一般分两种情形来讨
  论:以对话方式所为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的生效和非以对话方式所为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的
  生效。
 
1、所谓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脱离该行为人的
  支配后,无须经过相当之时间,相对人即可受领者。
 
行为人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我国民法通则对此问题没有作明确规
  定,学者对此问题基本上采取达到主义。
 
2、所谓非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脱离该行为人
  的支配后,须经过相当之时间,相对人始可受领者。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
  间也不同。总的说来,非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有两种立法主义即发
  信主义和到达主义。
 
(1)发信主义:发信主义是非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是指
  表示意思的行为人为了通知相对人而将其意思表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外,以作为其发生效力的
  时期。
 
(2)到达主义。到达主义是非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是指当
  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即开始生效,它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规定的一种生效方式。根据到达主义,信函、电报发出至送达要约人这段时间的风险,由受要约
  人负担;信函、电报自送达要约人支配范围时起风险由要约人负但。
 
3、我国法律所采取的主义。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非以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
  何时生效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学家都认可到达主义,司法实践也采取此种主
  义。我同《合同法》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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