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评析:此例中,甲误信而以高价购买乙的房屋是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原
  因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
  实,认识不准确。动机存在于内心,是别人所无法了解的,当然不允许表意人以动机错误为由主
  张撤销,从而危及交易安全,这种意思形成上的危险应由表意人自己承担、自己负责。一般情况
  下,动机错误不得为影响意思表示生效的因素,但表意人已将动机表现于外部,其已构成意思表
  示内容的一部分时,可视为内容错误。
  (4)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所谓物的性质是指足以影响物的使用及价值的事实或法律关系而
  言。这种事实或关系必须以物的本身为基础,如建筑用地的可建筑性、艺术品的来源及真实性、
  汽车的制造年份、公里数以及是否发生过事故等。对于这种错误需要判断这种错误在交易上是否
  重要来确定表意人可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5)关于当事人本人的错误。如误将此甲当作彼甲而为赠与,这种情形只有在赠与、委托、雇
  佣等一些特别重视相对人本人的法律关系时,才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上的错误,表意人才可主张撤
  销。
  (6)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如误认甲犬为乙犬而予以购买
  (7)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如误认买卖为赠与,而为承诺。
  (8)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为限,构成意思表示内容
  上的错误
  (9)误传。也称传达错误,指意思表示在传达中发生错误。《民法通则》意见第77条规定: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
  一般由意思表示人(表意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这是我
  国关于误传的司法解释,其含义有二:A 误传可以撤销;B 撤销权人须对第三人信赖利益损失负
  赔偿责任;上述意见所称“给他人造成损失”,就是指因撤销而给第三人信赖利益造成损失;
  C 传达人因其与有过失而对表意人负赔偿责任,但义务传达人不在此限。
  2、错误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错误,而只是在第59条规定了所谓“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
  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
  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民法中将错误与误解合而为一,其实错误与误解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该条文中不但使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思想、在保护双方当事人
  利益务求平衡,若仅允许无过失表意人因错误有撤销权,却不允许无过失的相对人因重大误解而
  享有撤销权,显然违背我国民法一贯思想及公平原则,因此,我国民法所说的误解,包括传统民
  法中的错误和误解两个概念。也有的学者主张、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的主体不同,错误的性
  质和内容则是一致的,只有使误解和错误发生同样的效果,才能体现当事人地位的真正平等。因
  此,我国民法可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
  (非诈欺的)等情形包括在错误情形中予以规范。
   
   
   
   
 
3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