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是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切夫有效率,而不是相反。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1. 经济法应当重视和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树立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权威。通过立法程序富裕政府相当的管理权限,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和维护政府职权,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排除市场因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功能性障碍。
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
① 经济法应付与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求的职权,从而减轻市场机制内在的产生的周期波动,避免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② 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以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③ 依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权,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④ 依法赋予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以规制和约束经济活动中企业的不正当行为。
2. 经济法应制约政府在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应依法规制政府行为,使其符合法定程序。
政府的干预和管理必须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政府行为必须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为期目的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应的程序,而不得越权行为或滥用行为。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1. 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应从直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
2. 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属于第二次调节,即只有在市场是灵活出现功能性障碍时,才应当启动政府干预手段,用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
3. 为防止政府调控失灵,经济法应明确规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
应采取下列手段:
① 应借助法律手段力争形成自上而下系统的、完备的市场信息机制,建立一个统一、灵活的经济调控中心,辅之以优质高效的市场信息研究、反馈和预测系统,并聘请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决策,以排除政府权力运用上的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优化政府决策,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减少和尽量避免因经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经济运行失调和经济资源的浪费;
② 要以法明确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救济措施;
③ 在具体分析、研究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与效益之比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政府干预的最佳方式和力度做出规定,市政府干预的成本小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