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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就是参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关系,依法承担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这里需要注意:一是参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关系,而不是别的关系;一是承担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别的权利义务;一是其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和市场主体。

一、传统经济法学说的介绍:

  1. 宽泛式主体观:宽泛式主体观对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有两种情况:一是简单的列举,如认为经济法主体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经济法主体;一是经过提炼和抽象的表述。如认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的监督主体。
  2. 移植式主体观:

二、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1. 经济法主题范畴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独有的法律主体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没有自己的法律主体即难以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
  2. 经济法主体与经济法范畴体系
    • (1)政府机关、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关系
      (2)政府机关、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和特征

(一)市场主体的本质

  1. 深层本质:直接干预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则产生了经济法主体
  2. 浅层本质:经济法主体是民法主体的补充与进化形式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表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2.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具有更广泛更深刻的内容,他不但之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起点上的权利义务之和的静态,也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关系中拥有的具体的经济权利与义务的动态。

  3.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具有非均衡性

因为:一是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具有主动性;经济主体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具有被动性;二是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带来一致的不平等。

四、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1. 政府机关应当具有理性:政府应高度理智,能够在正确判断国情的基础上权衡利弊,确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并确保其得以贯彻实施的能力。
  2. 政府机关应当富有效率:要保证政府机关的效率,经济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机关的设立条件、权限划分以及人员选任的标准,从而确保政府机关的精干与高效。
  3. 政府机关必须自律: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些都要求政府守法,政府依法行政,政府机关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律,这是法治的核心。经济法作为一种管理法,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为政府机关管理社会经济立章建制,订立规制政府机关管理行为的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政府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机关是决策主体:政府是社会制度的提供者和维护者,是社会经济政策的决策者。
  2. 政府机关是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
  3. 政府机关是保护国有财产的主力:
  4. 政府机关是对外贸易的代表:
  5. 政府机关是市场秩序的卫士政府机关是对外贸易的代表。

(二)市场主体

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其中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成为经济法主体应具有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具有特定的经济职能:
  3. 处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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