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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1. 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法:宏观调控是社会整体调控,因而只有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才能胜任,因此,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政府调控及政府干预。
  2. 宏观调控是一种社会本位法:
  3. ⑴在宏观调控中,政府只是引导者而非决定者,是协调者而非命令者,是服务者而非领导者,是辅助者而非主导者,是局外人而非当事者。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本位而非政府本位,宏观调控法只有如上安排主体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⑵宏观调控法体现的不是私人意志,规范的不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意志,因为宏观调控法的宏观调控关系不是私人意志的产物。

    ⑶宏观调控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法追求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归根到底是极少数市场优胜者的利益;同时也不是政府利益,因为政府利益是一种抽象的、中介的、在分配的、政治的、未必公共性的利益,政府利益本质上统治集团的利益。

  4. 宏观调控法是一种中介性的法律:宏观调控是全局性的,宏观调控法要调整这种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必须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摄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并具有普遍性,如果规定的太具体、太详尽,就步伐涵摄整个宏观经济全局,也没有普遍性,而且会导致因小失大,顾此失彼,不可能经济宏观调控。
  5. 宏观调控是一种政策性法律:宏观调控深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6. 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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