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观点一:金融创新必须在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有序推进
试论金融创新与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管理处王薇来源:《济南金融》2002年第9期
摘要:金融创新是一项极具层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统工程,金融创新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有序推进。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出合理的监管对策,确保金融创新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整个全球金融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实践也告诉我们,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推动中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特别是中央银行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已经发展成熟,基本功能都已齐备,“金融创新”往往是指金融衍生产品。但对正处于经济转型之中的国家或地区来说,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尚未建立或很不健全,基本的金融功能并未理顺及到位,“金融创新”并不全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而是指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指金融基本功能的建立和健全,理顺关系就是创新。因此,对我国金融业来说金融创新是一项极具层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统工程,金融创新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有序推进。
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种大的环境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势必也将迅速建立起自己的金融创新平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出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为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采取一系列金融创新的行为组合,中国金融创新将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是扩源型创新。金融业是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行业,负债经营是金融业的基本属性,能否获得充裕的资金来源是其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既定的货币资金总量下,各金融机构一方面设计出各种新颖的资产及负债品种,尽可能多地吸引或争取客户,扩大自己所能支配的份额及增加营业收入;另一方面则创造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相对扩大可利用的金融资源。二是避险型创新。金融活动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不仅是金融机构生死存亡的关键,也是所有客户的第一需要。因此,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或尽可能地减轻风险便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由这个动因引发了旨在转移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等各种创新活动。三是避管型创新。由于金融企业特有的高风险性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国家对金融业实施了较一般产业更为全面和更为严格的管理。在受到严格管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就会想方设法钻现有政策法规的空子,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推出某些业务,“合理”地规避监管。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一)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使建立在传统分业经营模式基础上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已经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现实,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互相融合,国内金融机构大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发现问题,而衍生交易等表外业务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这就使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施行。特别是由于对表外业务缺乏统一公认的会计标准,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种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技术处理方法,加之衍生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头寸的对冲实现的,即使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头寸或采用其他监管方法,也难以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风险程度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二)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打破了各种金融业务的分离状况,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使得各种业务越来越难以区分,金融机构向综合性和一体化发展,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在我国,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二、金融创新的监管对策选择
按照审慎性原则建立起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 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 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的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 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讦估、有效化解。
3. 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日益变得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观点二:金融创新监管并行
金融创新监管并行
作者:马弘出处:《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09日 第五版)
从根本上说,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源于两个不同的金融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而分别进行的金融活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对立中存在着统一,把它们两者结合起来的共同目标就是金融发展。
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而在新的监管空间下,会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的最终结果,就是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监管当局的货币调控能力和手段得到提高,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越来越多,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发展。
基于上述互动关系,我们认为,金融创新,绝不只是金融企业单一的努力能够完成,在此过程中,监管者的工作一样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刊出一组有关人士在7月7日本报主办的“以创新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研讨会上的发言,希望以此引来更多有识之士共同关注这一课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努力以商业标准提供贷款,不良贷款比例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水平。
当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将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综合竞争力转到外部更广泛层面的改革,即产权改革。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构筑起增强银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银行制度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的问题,更在于一个实践的问题。但不管怎么讲,改革是我们所能作出的最基本的战略选择。
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以来,上海一直效力于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并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改造,努力提高上海的综合竞争优势,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重点的转移,其标志就是将上海的经济重点转移到收入能力更高和就业前景更好的经济活动上来。
按照这样的战略计划,到2010年上海国内生产总值的60%将来自于服务业,其中一半来自于过去讲的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其余将来自于包括运输、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科技含量较多的工业。而技术含量低下的制造业将从上海转移出去。
为了实现上海经济结构的这个巨变需要同时改造和发展金融服务及非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业,以便使资源和技术能有效的转向高科技制造业、物流业、城市基础设施。因此,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是出于这样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金融中心建设的成功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上海能否充分实现其他各项战略目标。
上海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
上海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上海工业基础雄厚,出口成绩卓著,具有强劲的经济动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利用自身特有的人力资源,实行鼓励政策,建立经济园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于制造业、生产者服务业、房地产业、研发设施等领域。这种资本流入显著增强了金融业的实力和后劲。
第二,近几年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服务业、文化设施的发展,对国际商界的吸引力不断增加。
第三,上海对知识性劳动力的吸引力正在不断增强。
第四,由于近几年注重于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上海与其他国家以及本国其他地区的联系已变得更加紧密,从而吸引了更多国内外企业来沪设立区域总部和全国总部。
同时,上海地处广阔而繁荣的长江流域。目前,如果把流动人口计算在内,上海已成为东亚仅次于东京的第二大都会。再加上杭州、南京、宁波、苏州、无锡等,上海周边地区人口已接近6000万。随着现代高速公路网和铁路网的发展,从上海出发,最多只需两天,就能到拥有近6亿人口的市场。有人曾估测,这个市场可能占中国GDP的2/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日益开放,上海必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并受益于国家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分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果
目前有一种说法,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总部都不在上海,所以上海的金融中心建设将会非常困难。事实上,只要上海努力不断提升我前面提到的各种优势,上海在银行业方面的突出地位必将进一步增强。这是因为,现代银行业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尽管分行工作人员仍然需要接近客户,但现代银行业务日益注重集中决策。这种现象不仅体现在每家银行的内部运作上,而且体现在银行的地理位置上。由于上海具备这得天独厚的市场优势,必将日益成为银行业关键职能部门的所在地,因此,不论银行总部是否设在这里,银行将日益选择将财务部门以及银行的其他决策中心设在上海,充分利用这里的技术能力和市场信息以及汇集效应等优势。
因此,我的一个结论就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将分享更多的这方面的改革成果。
银行公司治理的方向
回顾10多年来中国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包括工商银行在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正不断提高,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率正不断下降。按照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的说法,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30%来自于国有企业所造成的,10%左右来自于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10%左右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关停并转企业,另约有20%左右来自于自身经营管理问题。
换句话讲,造成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很大部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即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前。90年代以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努力以商业标准提供贷款,不良贷款比例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水平。
当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将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综合竞争力转到外部更广泛层面的改革,即产权改革。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构筑起增强银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银行制度。
中国国有银行改革的紧迫性源自于2006年底中国对WTO的承诺,从而将全面进入各种类型的竞争。
至于银行公司治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专门发布文件提出了7种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做法。而对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讲,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好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体上,将会围绕这样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银行的股权结构需要多元化,并以此建立起完善的董事会结构。
二是在此基础上明确董事会的各项职责。
三是完善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观点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
完善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管理的思考
作者:陈秋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责任编辑:陆金莲
21世纪是经济、金融愈益全球化的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中国的银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渐准入,新的金融制度、先进的科技水平和一些新兴金融产品将随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这将使我国目前金融业效率低、竞争力不足、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更加突出,对中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形成压力,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特别是“入世”后的3-5年过渡期内,国内商业银行能否调整好发展战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综合经营实力,已成为我国银行业能否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赢得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一、金融创新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
金融创新的内容涉及面广,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工具创新,如:信用卡、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二是业务、产品创新,包括各种形式的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三是制度创新,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组织结构和制度的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因此,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银行业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创新使商业银行金融业务更加全面和优良,金融工具更加丰富和多样,并由此推动银行业向前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子技术、信息通讯的快速发展,银行新型服务方式——网络业务兴起并迅速发展,金融创新的品种、创新的领域、金融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金融创新越来越显示出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并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生命线。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面对商业银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管行,首先要正确认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一方面,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互影响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工具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金融创新工具使得各种业务越来越难以区分,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变得更加复杂,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加大。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向前发展的。创新主体通过持续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发展业务,增强实力,得到发展,监管主体通过不断研究金融创新,规范金融行为,提高了监管水平。因此,金融创新的顺利推进与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不适度性又会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其次,人民银行要把握好商业银行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工作。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方面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创造能力,另一方面必须有一个适合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法制与金融监管构成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
1、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依法进行。金融创新是竞争的产物,又是金融行为与环境对抗的产物,离开金融法规及相应的监管谈金融创新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守法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不能把违法违章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
2、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金融在创新过程中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带来更加的复杂性,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创新,中央银行应采取引导监管与调整适应相结合的策略,将创新活动纳入法制与规范的轨道。
3、金融监管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结构复杂化,并呈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如果监管制度不创新,是无法使监管绩效得到有效提升。必须更新理念,加快监管体制创新。要缩小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磨擦,形成一种鼓励和支持制度创新,协调和平衡制度创新的监管体制。既要通过监管防范创新风险,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三、当前金融创新监管中的难点和问题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目前,人民银行尚未制定相应的保护和鼓励措施来推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开展;未制定金融安全条例,引导商业银行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2、金融监管的创新意识滞后。虽然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但金融监管的理念较保守,监管意识上没有形成只要不违反法规都可以做的观念,而是遵循规定可以做的才行做。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按一级法人管理,逐级授权的原则,予以审批或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或增办的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级行的业务范围。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审查商业银行新业务时,对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往往持等待观望的态度,或不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就予以否定,这与商业银行对发展新业务的需求不相适应。
3、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合理性监管是强调金融机构只能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要受到处罚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当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差异时,合规性监管在某些方面就会抑止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4、监管人员的素质问题。一是对银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不够。对一些新兴的银行业务运作不熟悉,如:网上银行业务等。二是由于法规滞后,对一些新业务是否符合法规政策判断不够准确。如:与证券、保险业务有关联的银行代理业务的审查较难把握。三是对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办后的情况掌握不全面。限制了金融机构自主创新活动。
四、完善对金融创新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是监管理念创新。树立风险监管理念,改变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严格管理,树立“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银行都可以做”的监管理念,不轻易否认具体金融创新行为,并结合实际加强对创新业务过程的分析、监控和引导,制止创新业务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金融创新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监管体制创新。要努力构建和完善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体,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制约,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银行监管体系,实现严格高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国际金融界频繁发生的亏损倒闭事件,使各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越来越重视,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其自律水平,已成为国际监管制度的一个趋势。
三是监管的方式创新。人民银行监管要从合规性监管、信贷风险的监管过渡到全面性的风险监管。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其它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要求,对信贷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四是监管手段创新。充分应用电子化设备辅助管理,促进对商业银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监管对象连续性、全面性监管,为有效监管服务。
观点四: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创新服务
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洪梅 刘延冰2003-05-26 11:04:28金融时报(2003年05月26日)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着冲突
从根本上说,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源于两个不同的金融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而分别进行的金融活动。
所有的金融创新活动无非源于四种因素的需要: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化、规避风险和逃避管制(米什金,1986年),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推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种种措施和手段。这些监管活动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一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的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体系十分脆弱,表面的金融安全实质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的。而金融机构长期积累下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面临开放的市场环境,风险就会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就会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运行;二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提高监管当局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统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同时也在对立中统一,把它们两者结合起来的共同目标是金融发展。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在新的监管空间下,会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的最终结果,就是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监管当局的货币调控能力和手段得到提高,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越来越多,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三、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创造好的发展环境?
有效的金融监管一方面要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种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地消除和防范金融创新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保障金融安全。
(一)、放松管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前提。
我国以前的金融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就是更多地倾向于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比较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面对开放的市场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再也不能靠强化管制,相反,只有通过放松管制,才能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放松管制,一方面表现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2000年9月21日,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顺序,我国事实上已拉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目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改变,凡是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允许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内外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放松管制并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对监管力度及监管水平作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将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都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集团内交易会给监管带来难度;同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会带来监管真空等。
因此,在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们监管体系的改革应分步实施:在目前国内的现实条件下,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但应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二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在条件发展成熟时,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我们既要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留出尽可能的宽松政策空间,同时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消除金融创新有可能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因此,应建立一套系统性、连续性,具有前瞻性的法规体系,对金融创新进行先导性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界定各类金融创新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分类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
观点五: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作者:戚莹http://www.xnus.com 人气:174 法律图书馆 2005-3-4
内容摘要:
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
Abstract: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financial deepening .As a measure of control ,financial regulation can not only promote but also restrain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Different kind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demand different financial regulations. The "game "interplay of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egulation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simultaneously .
关键字: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我国已加入WTO。为了应对WTO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只有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而金融业的竞争又是异常残酷的,因此各市场主体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 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 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希尔金(Arnold 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显然,这个定义主要论及金融工具创新)。大卫˙里维林(David 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2. 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 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S˙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将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金融先行论论。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订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
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 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 ˙穆斯。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 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 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 分类
同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果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结合起来考虑,从金融创新产生动因的角度来划分的话, 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极金融创新,另一种是因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将它称之为积极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金融创新是“放松管制”要求的产物,因此,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可归纳为消极金融创新,但我们不应忽略了积极金融创新,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竞争的压力,积极金融创新已越来越多的产生出来,区分积极金融创新与消极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我们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的益处而尽量减少其弊端。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 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2、 理论基础
(1) 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②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 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 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已成为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挑战”。
2.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但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破产都是因为交易员从事金融期货炒作导致巨额亏损引发的。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巨额利润来源,因此常被一些冒进的金融机构滥用,也常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金融业带来混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只能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4.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各国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①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③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四.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影响
1. 积极方面
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侧重于指出金融监管的消极影响,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亦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和发展有保护作用,这一方面的监管可称之为保护性监管(。这种保护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2) 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3) 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 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 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
(4) 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官方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
(5) 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 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 消极方面
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 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 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
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
1. 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
3. 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
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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