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指数
第二节 加权指数
<二>报告期变量值加权
报告期变量值加权是指计算一组项目的综合指数时,把作为权数的变量值固定在报告期来计算指数。报告期变量值加权的帕氏质量指数和数量指数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式6-3,式6-4
帕氏指数因以报告期变量值为权数,不能消除权数变动对指数的影响,因而不同时期的指数缺乏可比性。但帕氏指数可以同时反映出价格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具有比较明确的经济意义。在实际应用中,常采用帕氏公式计算价格、成本等质量指数。而帕氏数量指数由于包含了价格的变动,意味着是按调整后的价格来测定物量的综合变动,这本身不符合计算物量指数的目的,因此帕氏数量指数在实际中应用得较少。
在实际应用中,有时权数既不是固定在基期,也不是固定在报告期,而是固定在某个具有代表性的特定时期。这一加权方法的特点是,权数不受基期和报告期的限制,使指数的编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在编制若干个时期的多个指数时,可以消除因指数不同而对指数产生的影响,从而时指数具有可比性。
三.加权平均指数
加权平均指数是以某一时期的总量为权数对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其中作为权数的总量通常是两个变量的乘积,它可以是价值总量,如商品销售额(销售价格与销售量的乘积)、工业总产值(出厂价格与生产量的乘积),也可以是其他总量,如农产品总产量(单位面积产量与收获面积的乘积)等。而其中个体指数可以是个体质量指数,也可以是个体数量指数。加权平均指数因权数所属时期的不同,有以下计算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