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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债法

一、概念及特征:

国债及国家举借的债,是国家通过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借贷的方式筹措财政资金,用于本国的财政支出,当债券和借贷到期时还本付息。

国债法是调整国家在筹措、使用和偿还社会资金的过程中与其他主体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其以下特点:

  1.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筹措、使用和偿还社会资金过程中与其他主体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国家通过发行债券和借款获得的财政收入不能无偿使用,到期时需还本付息;
  3. 国债法律关系的形成更多的带有不确定性。

二、国债券的发行、转让和兑付

国债券的发行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公募法、包销法、公卖法、摊派法。

国债的持有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到国债流通市场转让债券。

国债券的兑付即国债的还本付息。

三、政府借贷

政府借贷是指中央政府作为债务人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商业银行等借款,按照双方商定的条件到期还本付息。在我国政府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统借统还、统借自环、政府担保借款。

政府借款的偿还还依赖于转贷款的偿还,贷款使用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转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在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之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调至中国银行总行,是中国银行总行能代表国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四、国债的管理

  1. 在立项管理上,为保证国家能按期还本付息,需将贷款投向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项目上去,严格控制向消费性或奢侈性的项目投入。
  2. 在国债的使用管理上,国家有关部门将严格监督贷款使用单位对贷款的使用,审查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向和转贷款协议的规定,是否违反财经纪律,有无挥霍浪费等情况。
  3. 在国债的结构管理上,注意结构的多样性。
  4. 在国债的规模管理上,应注意国债有一个适度的规模。
  5. 国债的统计和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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