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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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特效解毒药物:迅速给予解毒药物,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给予拮抗剂阿托品;中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磷定或解磷定)两者并用。合并用药时,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敌敌畏、乐果中毒时,使用胆碱酯酶复能剂的效果较差,治疗应以阿托品为主。
③对症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治疗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麻痹时,立即给予机械通气。必要时作气管插管或切开。呼吸暂停时,不要轻易放弃治疗。
急性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2~3d;乐果、马拉硫磷、久效磷中毒者,应延长治疗观察时间;重度中毒患者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④劳动能力鉴定
a观察对象: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へ2周并复查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有症状者可适当对症处理。
b急性中毒:治疗后三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农药。有迟发性神经病者,应调离有机磷作业。
(2)慢性中毒
应脱离接触,进行治疗。主要采取对症和支持疗法。待症状、体征基本消失,血液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正常后调离有机磷作业1へ2个月。以后一般仍可恢复原工作,但若屡次发病或病情严重者应予调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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