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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付款文书,它基本内容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委托,通知并授权出口商按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只要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就必定承兑或付款。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 其权利与义务有: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进口商收到单据,经检验后,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双方如有争执时,一般以银行意见为主,若进口商无理拒付或不付款时银行应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若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合,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进口商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若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单据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只能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2、开证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其权利与义务有:开证行要对食用证负责,对出口商或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据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付款是最终付款;当开证行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时可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货物。 3、受益人:受益人一般为进口商,有时可能是中间商。 其权利与义务有: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取款的权利;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负责任;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但进口商的付款行为就完全依靠商业信用。 4、通知行: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对受益人和开证行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5、保兑行: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开证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保兑行所负的责任是绝对的,并非开证行不履行义务时,保兑行才负责。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 6、议讨行:议付行应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承购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如果通知行与受益人关系密切,通知行很可能成为议付行。议付行买入或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对开证行享有付款请求权,并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7、偿付行:在偿还信用证时,经开证行受权或指示,代开证银行向议付银行偿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的银行,偿付银行只有在开证行的存款足以抵付偿还贷款时,才予以偿付。 8、付款行:信用证规定担任汇票付款的银行。付款银行可能是开证银行也可能是开证银行委托的另一银行。 9、代付银行:是开证行指定付款的银行,即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代付行仅凭单据付款,因此它负单据不符的责任,它一旦代开证行向受益人作了付款,就最终付款,无追索权。 10、承兑行:承兑行可能是开证行本身,也可能是信用证通知行,也可能是第三者银行。汇票一经承兑,就构成承兑行在一定时期之内必须付款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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