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经营企业
(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从投资形式上看,是一个或多个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政府、法人或是自然人,按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基于规定或约定的比例,以现金、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劳务等形式共同出资、经营某种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一般说来,合营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由外方与当地合营者共同举办。
第二,合营双方共同投资。
第三,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第四,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各不相同,在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共有以下3种说法:
第一种是将合营企业视为一种合伙。
第二种是将合营企业纳入公司法范畴,认为合营企业在法律上属于法人,而非合伙。
第三种是有些国家如法国、科威特等国认为,合营企业是“经济利益的组合”,具有合伙与法人双重特征。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各不相同,因而举办合营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很多样化,大体上可为公司和合伙两类。合营企业可以采取的公司形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经营企业
在国际实践中,合作经营也是投资者经常采取的一种投资形式。合作经营即契约式合营方式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合营各方依合同分享权益、分担风险。与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具有灵活简便、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其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或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这种形式的合作经营通常是各国用来引进外资和技术的一种形式。这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与西欧国家的工业合作中得到非常广泛的采用,具体方式有共同生产零部件、共同制造产品、联合投标等。这种合作经营一般具有下述基本特征:以合同作为合作的基础;合作并不组成经济实体,也不组成法律实体,仅是基于合同而为;一般受合同法支配。
第二,合作经营企业。它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的一种,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三、 外资企业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国际上对外资企业尚无统一的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根据各国外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可采取法人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不组成法人实体,采取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形式等。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是由资源国政府或国家企业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资源国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
(一)合作开发的特征
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合作开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享有合作开发的特许权。
第二,合作双方具有特殊性。
与一般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不同,合作开发的当事人资格较为特殊,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
第三,合同形式具有特殊性。
合作开发通常采用契约式合作方式,也有少数采用股份式合营企业方式。其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特许协议、联合作业协议、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等等。合作各方并不组成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是独立的法人。
五、BOT合作方式
(一)BOT的概念和特征
BOT的英语全文是Build-Operate-Transfer,直译成中文就是建设—经营—转让。它指的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待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
2.项目公司
一个大型的BOT项目往往需要几家公司共同投入资金和技术才能建成。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发起人为股权持有者,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项目公司往往是发起人在东道国依东道国法律成立的,所以其组织方式受到东道国的法律和管理体制的影响。项目公司可采取合营企业的形式,而在我国还可以用合作企业的形式。作为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项目公司在取得特许权后,在期限内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等事宜。
在实践中,一般程序如下:在邀请承包商参加BOT项目投标前,政府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作出详细说明,准备好招标文件;在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进行投标者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投标者提交招标书;对标书进行评价,并与中标人草签协议;然后中标人持草签的特许协议,依东道国法律申请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再与中标人在东道国申请成立的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协议。
3.其他参与人
BOT项目的其他参与人包括有建设公司、营运商、贷款人、供应商、保险公司、产品购买商等。
(三)BOT的相关合同
BOT项目通常会涉及一系列的复杂合同,如特许协议、股东协议、备忘录、贷款协议、建设承包合同、供应合同、运营合同、回购协议、保险合同等。而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是其中最为重要的。
作为BOT的基本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说来,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特许的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二是关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三是项目的财务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收益的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四是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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