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标的的贸易。
作为技术贸易标的的技术不仅包括上述定义中所包含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知识,还包含商标、版权等。具体地说,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版权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还包括提供的相关服务。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跨越国境”是指转让技术作跨越国境的移动,而不是单纯看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住所或国籍是否为不同国家。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但如果其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境内,其技术转让并没有跨越国境,因此不构成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横向的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判例、国际组织内部决议和一国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法律。
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全球性公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含有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规定。联合国贸发会于1978年拟订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这一草案经过多次讨论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该草案的提出和讨论使技术贸易中一些共性的问题得到了各国重视,并为各国制定本国的相关法律及进一步进行双边或多边国际性协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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