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分述如下: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这就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私人、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
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可见,国际法院未能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由于目前尚无各国普遍接受的调整各国法院管辖此类争端的规则,此类争端不可避免地属于若干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即产生了国内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三国法院。在作此选择的同时,也可灵活选择实体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为了寻求更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当事人还可选择专长审理该类争端的法院。
各国法院还可受理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定本国法院受理本国与他国私人之间经济争端的专属管辖权。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发生之后,他国私人也可向其所属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寻求救济,但可能随之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各国法院不能解决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因为,根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除非它放弃此项权利。在实践中,争端双方当事人同为国家、同为国际经济组织、或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国际经济组织,均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而接受第三国国内法院管辖者,尚无先例。
(二)调解解决方式
与仲裁比较,调解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
(三)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它是非诉讼解决争端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制度化的方式。一般认为,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的主要优点:从程序性层面看,是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较少繁文缛节和更为谨慎;从实质性层面看,由于仲裁员的技术专长,裁决可望更为公正;从心理学观点看,仲裁员更为当事人所欢迎,因为仲裁员更了解在特定行业的商人的传统和心理。此外,仲裁的优点还包括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审理具有保密性等。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地解决争端。
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如前所述,司法解决方式由于受到法定管辖权的限制,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在适用于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中,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仲裁解决方式,在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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