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信息 步进教学 电子教案 考试样卷 网上资源 视频点播
当前位置:首页>>步进教学>>第一篇>>第四章
 
第四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资本输出国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二是免税法或称为税收豁免,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视为已在本国履行纳税义务,在本国不再另征。此外,还有一种通行的措施是,税收饶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通过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订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这一措施可使海外投资者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从而起到鼓励海外投资的作用。
(二)投资情报及促进投资的措施
     为促进鼓励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资本输出国应注意给投资者提供有关东道国可靠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情况,使投资者可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以便进行投资决策。政府对投资者提供情报服务,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机关、驻外使领馆进行。 
三)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为鼓励和促进投资,不少资本输出国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向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1.资金援助
     2.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一)海外投资企业应公开情报
(二)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税避税
     
1 防止通过避税港逃避税收。
     2 以“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三)其他法律措施
     除上述证券法、公司法、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本输出国其他一些法律对于海外投资也具有管理作用。进出口管制法对海外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的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亦有一定管制作用。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
     第一,就其本质,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国家保证,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投资。如美国政府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公司。日本的海外投资保证业务更是完全由政府部门通商产业省主管。
     第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第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并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第四,其任务是为防患于未然,而不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这一任务通常是要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四.保险人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
   (一)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二)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三)政府与国有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五.保险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范围以政治风险保证为主,通常有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争险等。
(一)外汇险
     外汇险又称为不能自由汇兑风险,指作为批准投资项目的利润或其他收益,或作为偿付、回收、出卖或处分投资本金全部或部分的代价,或投资所取得的当地货币或其他外币或该国货币的存款等,不能在东道国兑换为本国货币汇回本国。
(二)征收险
     征收险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导致投保者之投资财产部分或全部受到损失,由承保人负责赔偿。
(三)战争险
     由于革命、战争、内乱及暴动导致的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所受的损失,由承保人负责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战争险并不包括由一般恐怖活动或国内轻微骚乱所致损失,除非是由国内或国际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造成的敌对行动对该财产进行蓄意破坏;也不包括一般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冲突骚乱风险。
六.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是指可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对象的投资。合格的投资项目要求投资的内容和项目、投资的东道国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一)合格投资的标准
     1.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二)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一些国家对所保险的投资所在东道国也有特殊的条件,要符合其条件才提供保险。其中以美国为典型。美国法律规定,可予承保的投资应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1)限于事先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这样一来,一旦保险事故发生,美国政府可根据条约取得代位求偿权。(2)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应是发展中国家,且其国民收入较低。一般限制对于国民收入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担保,而优先担保在最不发达国家的投资。
七.投保人
  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合格的投保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国国民
     本国国民指依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这指的是依本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团。
(三)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对于这类投保人,各国一般有严格的限制。
八.投资保险的申请程序
   合格投资者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在经审查合格后,才可订立保险合同,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
九.赔偿与救济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支付保险金后,保险人就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位求偿权。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国际金融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国际税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Distant Education College, Jilin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