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GATT 1994》第1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1.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
2.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3.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
4.进出口的规章手续;
5.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条款
根据《GATT 1994》第3条规定,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三)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条款
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对某类产品只能进口一定的数量或价值。
1.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GATT 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可见,该款所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不仅针对进口产品,而且也适用于出口产品。
2.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
《GATT 1994》规定应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同时详细规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例外。除了第20、21条等规定的一般例外之外,《GATT 1994》规定的专门适用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通常情况下的例外。二是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三是保障措施的例外。
3.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及其例外
(四)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条款
(五)国家贸易企业条款
(六)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条款
(七)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条款
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协议》由序言、14条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待遇等。
(一)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定义
根据《协议》第1条及附件1的规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是指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检疫管理措施,具体包括:(1)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的侵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风险的措施。(2)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风险的措施。(3)免受动植物或其产品等携带的病害影响的措施。4防止或限制因瘟疫的侵入、传播而产生其他损害的措施。
(二)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协议》第2条规定,在遵守本协议及《GATT 1994》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享有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而采取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权利。与此同时,各成员负有如
下基本义务:
1这类措施的适用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而且这类措施的采取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这类措施,则其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科学评估。
2在实施这类措施时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即不应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包括采取措施的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同时,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三)具体规则
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则:
1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2等同对待出口成员实施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3建立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制度
4各成员对待“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具体做法
5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四)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
三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协议》由序言、15条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各成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援助及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等等。
(一)适用范围
《协议》第1条规定,《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政府采购的产品可以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本协议不涉及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问题,这个问题由《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范。
(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1非歧视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技术性措施的必要性规则
4技术性措施的协调性规则
5最少贸易限制规则
(三)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协议》规范的技术性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3种。
1技术法规
2标准
3合格评定程序
(四)技术援助及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
四、其他货物贸易协议
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原产地及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
(一)、《海关估价协议》
1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通过海关估价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
《海关估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为4个部分,由24条和3个附件组成。
海关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的方法有以下6种:
(1)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2) 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3) 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4) 倒扣价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6)以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2 进口商的义务与权利:
(1) 进口商必须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信息,并与海关进行充分合作。
(2)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并且不应因其申诉而受到海关罚款的处罚或罚款的威胁。
3 管理机构:
(1) 海关估价委员会
《协议》第18条第1款规定,在WTO内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由各成员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通常每年开会一次。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WTO秘书处承担。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①为各成员就有关海关估价的管理问题提供磋商机会;②履行各成员可能赋予它的其他职责。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
由于海关估价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因此,《协议》第18条第2款规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设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在技术方面确保《协议》的解释与适用的一致性。
4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
(二)《装运前检验协议》
装运前检验是指进口成员(即检验成员)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和金融条件、关税税则目录分类等,根据一定的程序在该货物的出口方境内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装运前检验协议》由序言和9条组成。
1适用范围
《协议》适用于由成员方政府或成员方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在成员方境内进行的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2进口成员方的义务
进口成员方的义务是《协议》的核心内容。虽然通常情况下检验活动是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但进口成员方有义务确保这些机构遵守《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协议》第2条规定,进口成员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 遵守非歧视原则
(2) 有关检验活动应在出口方境内进行
(3) 检验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应依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4) 遵守透明度原则
(5) 确保检验机构保守商业秘密
(6)应避免发生不合理的延误
(7)价格核实应遵循相应规则
3出口成员方的义务
《协议》中关于出口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规定得非常简单,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 遵守非歧视原则。
(2) 遵守透明度原则。
(3) 提供技术援助。
关于有关争端的解决
(三)《原产地规则协议》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
《原产地规则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分为4个部分,由9条和2个附件组成。
定义和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是指各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制定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
1 《协议》适用于所有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实行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政府采购及贸易统计中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根据《附件2》的规定,《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措施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所谓优惠性措施,是指成员对来自某些特定成员的货物,给予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待遇,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普惠制等情形下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就不属于本协议调整范围。
2过渡时期与过渡期后的安排
各成员应遵守的主要义务如下:
(1) 在制定与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应规定明确具体的要求。
(2) 不应将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寻求各种贸易目标的工具。
(3) 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4) 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
(5) 应遵守透明度原则。
3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4机构设置
(四)《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是指各国通过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达到管理进口贸易的一种行政手段。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由序言和8条组成。
1 定义与一般规则
进口许可证程序是指各成员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该制度要求申请者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方境内的先决条件。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而采用的程序符合以下一般规则:
(1) 不得与《GATT 1994》的有关规定及其附件、议定书相违背。
(2) 进口许可证程序中的各项规则应以不偏不倚、公正平等的方式实施。
(3) 应按照透明度原则,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4)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手续应尽可能简便。
(5) 不应因申请者递交的文件出现微小差错而拒绝批准。
2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则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申请者一旦提出申请,进口方就予以批准的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制度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统计或监督。《协议》允许各成员在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手段管理对外贸易,而且已具备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条件下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但要求这些成员除遵守上述一般规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并且不得歧视性地对待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者。
(2) 许可证申请可以在货物结关之前的任何工作日提交。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后应迅速批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批准。
3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则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范围的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主要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一些限制性贸易措施进行管理。成员方主管部门在审批这种许可证申请时,享有签发与否的权力。它本质上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一种措施。鉴于世界各国运用这一措施的普遍性,《协议》并未明令禁止,但要求各成员在采取这一措施时,不得对进口贸易产生额外的扭曲或限制,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此外,各成员还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则:
(1) 应保证许可证管理符合透明度原则
(2) 公正、及时地实施许可证管理程序
(3) 应当合理地分配许可证
4机构、通知与审议
(五) 《反倾销协议》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本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向他国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由3个部分18条及2个附件组成
1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首先确定3个实质性要件: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 倾销的确定
《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倾销是指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结合第2条的其他规定分析后可知,要确定一项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倾销,必须明确下列关键性的概念:可比价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等。
(2) 损害的确定
根据第3条规定,损害包括3种情况:一是进口成员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二是进口成员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成员建立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阻碍。确定一项倾销产品是否构成对进口成员的损害,必须明确下列问题: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是指对进口成员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已经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进口成员应依据肯定性证据确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并应主要考查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及相关产业产生的影响等因素。
(3)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反倾销调查与有关证据问题
《协议》第5条、第6条及两个附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1)调查的发起与立案
(2)取证与举证
3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及反倾销税的征收
4有关决定的公布
(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11个部分32条及7个附件组成。
1定义及适用范围
补贴是指由成员方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从而使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果某些基金机构或私人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提供上述资助或支持,也视为政府从事的行为。
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只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特定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以下统称“特定企业”)以及特定地区提供的补贴。专向性补贴主要有3种:(1)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提供补贴;(2)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提供补贴;(3)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境内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提供补贴。
2对补贴的分类及其争端解决办法
《协议》将补贴分为3种: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针对不同的补贴引起的争端,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3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成员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对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决定是否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的行为。
《协议》允许进口成员采取临时措施、要求出口成员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或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征收反补贴税等,并可以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追溯征税。
4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
5机构及过渡性安排
(七)《保障措施协议》
所谓保障措施,是指各成员在进口产品激增并导致其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由14条和1个附件组成。
1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具备的实体性条件
(1) 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剧增长。
(2) 进口急剧增长是由不可预见的情况及进口成员方履行WTO义务导致的。
(3) 对进口成员方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2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性要求
(1) 调查
(2) 通知
(3) 磋商
3采取保障措施时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 关于非歧视原则的遵守
(2) 保障措施实施的形式及其限制
(3) 临时保障措施
(4) 保障措施的期限及其调整
(5) 补偿与报复措施
(6) 禁止和消除某些措施
4机构及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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