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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跨国银行法律制度
 

跨国银行概念  
     所谓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若干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经营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
至于在多少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才可算是跨国银行,现在国际上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对跨国银行的概念和特征作过一定的研究,提出“在5个或5个以上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称为跨国银行”。
国际银行的组织结构
     银行海外机构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分行
     所谓分行,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属于一外国银行总行的一部分的经营实体。
(二)银行子公司
     所谓银行子公司,是指依东道国法律成立的,由一家外国银行拥有其全部或多数股权的独立的法律实体。
(三)合资银行
     所谓合资银行,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其中至少有一家外国银行)共同出资,在东道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法律实体。
(四)代表处
     所谓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派遣一人或数人在东道国设立的办事机构。
国际银行监管
(一)母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跨国银行的发展会对母国的国际收支、货币金融政策、税收等方面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因此,母国对跨国银行都施以必要的法律管制。管制措施除了适用有关国内银行的监管规定外,还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特殊规定:
   (1)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
   (2)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法律管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向本国有关当局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
(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1)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
     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形式一般不作为直接限制,但有时加以引导。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多实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少数发展中国家只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可以起沟通信息和穿针引线的作用对东道国有利而无弊;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因为分行是跨国银行建立全球业务网络的重要形式,其本身又受总行控制,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不利影响;不少发展中国家禁止跨国银行控制本国银行,而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对跨国银行在本国银行的参股比例设置最高限。
     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限定。
     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
     对申请银行的审慎性条件要求。
     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
     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
     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

  (2)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根据本国政治、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法律制度尤其是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所承担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各国均依法对外资银行的经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对跨国银行经营的待遇标准。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之后,东道国对其经营活动管制的宽严程度取决于对跨国银行实行的待遇标准。
     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各国对跨国银行经营实行管制的措施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
     第二,限制跨国银行的市场份额。
     第三,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
(三)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国际协调
     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国际协调是指各国之间相互合作,以双边、区域性或多边安排的方式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管。
   (1)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随着跨国银行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国金融当局以国为界对跨国银行活动实行监管,已日显力不从心。至少暴露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a)监管权力的冲突。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在许多情况下,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都有实施法律管制的权力。这样,一方面,可能会形成母国与东道国法律管制之间的积极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管辖界限不明,在一些领域,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没有施以必要的法律管制,从而形成双方管制的空白区域,即消极冲突。
    (b)监管标准的不一致。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宽严不一,对于那些管制松驰的国家,跨国银行可能会利用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逃避监管,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成为制造国际金融危机的隐患之一。此外,监管标准不统一,还会带来不同国家银行间不公平竞争的结果。
   (2)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成果
     一些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进行了双边或区域性的协调。如1987年英美金融当局达成的《英美银行监管标准协议》和欧盟有关银行业务的协调指令等。但最为重要的途径应是把巴塞尔委员会开展的多边监管协调行动。
     1975年2月,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了一个名为“银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的国际民间组织,即,“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目标是加强各国银行管理当局之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这些协议主要有:《对外国银行机构监管的原则》,即狭义的《巴塞尔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简称《巴塞尔建议》)《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简称《巴塞尔核心原则》)。《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简称《巴塞尔最终文件》)。巴塞尔协议对各国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于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因而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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