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
一、投资范围
外国投资范围是指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部门。
世界各国都有关于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规定禁止、限制、允许或鼓励外国投资的部门。
1.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2.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
3.允许或鼓励外国投资的部门。
二、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指合营企业中外国资本的持股比例。这是一个与投资范围相联系的概念,通常规定外国投资范围,都会以出资比例的规定来明确外国投资可以参与的程度。
对于投资比例,各国立法规定大体有两类:
1规定一个适用于国内一般行业的比例。这类规定还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只有上限。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合营企业的形式,并且规定外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多少,如匈牙利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第二,只有下限。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却未在法律中规定外资的上限。第三,既有上限又有上限,可以在此幅度内自由选择。如土耳其外资立法规定,外国投资的比例可以在10%至49%之间选择。这种固定比例限制的做法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采用,适用范围是一般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和部门。
2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比例。一般来说凡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所允许外国投资占的比例越低;凡是东道国越鼓励的行业,外资可占比例就越高,甚至可达100%。菲律宾规定大部分行业不允许外资超过30%,而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是本国还未加以充分开发,或是符合本国投资优先项目计划的行业,外资也允许超过30%。
三、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是指外国资本获得合法效益的有效期限。其目的在于防止具有雄厚实力的外国资本进入本国时间太长,而形成垄断,从而影响本国经济发展。
四、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根据一定程序、标准和特定外资项目本质,依据本国法律和特定时期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水平对流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界定和评价,并决定是否允许进入的制度。
1.审批机构
审批机构是负责受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的政府机构。从各国的规定来看,一般有如下3种情形:
一是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审查和管理外资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的“外资局”、日本的“外资审议会”。
二是不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审查外国投资申请的工作由现存的有关政府部门负责。
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复合或分级审批机构。如在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政府与各州或省政府间有一定权力划分;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有适当权限。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或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审批机构,以各自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审批范围
一国建立了审批制度并不代表所有的外国投资都需要审批。从各国规定看来可分为3种情况:
(1)国家规定所有的外国投资都需一一进行强制性审批和登记,我国即是这样的。
(2)外国投资超过一定数额或是一定出资比例的项目才需要审批。如韩国规定外商投资比例高于50%的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需要进行审查。
(3)只有申请取得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项目才需要经过审批手续,如巴西就是采取这种做法。
3.审批标准
主要是审查外国投资的经济效益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利益的关系。各国立法不一,大体上可分为积极标准与消极标准。
(1)积极标准是审批机构鉴定外资积极作用的标准,外国投资若满足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条件,就可予批准。
(2)消极标准是指不予以批准的外国投资的条件。
对外资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雇佣与管理
1.雇佣外国人员的限制
东道国为社会经济目的和增加本国劳动就业机会都会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要求尽可能雇佣当地职工。对于非技术人员的雇佣,外国投资者通常也认为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有利于减少生产成本,所以法律对其限制较少,通常只是规定应雇佣当地职工。
大多数国家外资法对雇佣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限制。
2.当地职工的雇佣管理
二、购销业务管理
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利润的实现,所以外资法通常也对企业的购销活动作出规定。
(一)物资采购
1.国内采购。
2.国外采购。
(二)产品销售
(1)产品内销
(2)产品外销。
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资本输入国作为吸收外国投资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一般都规定了给予投资的安全与利益以保证,甚至给予优惠与鼓励。这些措施包括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征收、国有化及补偿问题,投资本金和利润汇出以及税收优惠与其他措施。
一、国有化及其赔偿
国有化指在一定条件下,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以对本国公民、法人或外国人、法人的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
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条件主要有3个:
(1)国有化必须出于国家的公共利益。
(2)必须是对外国投资采取无差别待遇。
(3)必须对外国投资予以公正补偿。
关于国有化赔偿问题,历来有3种不同的理论主张:
(1)全部赔偿。
(2)不予赔偿。这是少数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3)适当赔偿。应适当考虑国有化国家的赔偿能力而给予适当补偿。综合以上3种理论,适当赔偿较为合理。
二、关于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
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以吸引外资,东道国在必须实施外汇管制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外国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及原本汇出。
1.投资利润的汇出
关于外国投资利润的汇出,各国的规定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则上不作任何限制,允许自由汇出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如菲律宾规定,外国人投资所得的收益和利润全部,在纳税后,可用原来投资的货币,按当时的汇价汇出国外。二是在允许自由汇出的原则下,附有一些限制或条件。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1)要经过批准。
(2)有时间或金额的限制。
(3)按投资资本的不同形式,规定利润汇出比例。
(4)按投资的行业部门的不同性质,规定利润的汇出比例。
(5)出口创汇。
2.投资原本的汇出
不少国家对投资原本的汇出有限制性条件,但也有些国家不限制投资原本的汇出,
3.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
于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许多国家法律都允许在纳税后可汇出。
三、税收及税收优惠
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都采取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方针。 (1)给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以优惠。
(2)按产业政策给予优惠。
(3)按地区发展政策给予优惠。
(4)对出口型企业给予优惠。
(5)根据就业政策提供优惠。
(6)对利润再投资给予优惠。
(7)经济特区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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