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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技术转让的政府管理
 

一、技术输入管理
    (一)技术输入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技术输入管理是指技术输入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对外国技术的输入实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
    (二)技术输入的管理与审批
    根据各国立法的具体实践,政府对技术引进的管理与审批,主要包括审批机关、审批的范围、审批程序、审批内容等。
    1审批机关
     为了有效实施政府对技术引进的管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技术引进的政府机构。
    2审批的范围
     关于输入技术的范围,各国一般在国内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3审批程序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技术输入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3个阶段。
    (1)申请
    (2)审查
    (3)批准与登记

二、技术输出管理
    技术输出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技术输出管理是指技术输出国通过国内立法或承担某种国际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单独或集体地禁止或限制本国特定技术的出口或向特定国家出口。
这种管理方式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对输出技术实行类别管理,即禁止或限制某些种类的技术出口;
    (2) 对输出技术实行国别管理,即禁止或限制技术向某些特定的国家出口。

三、中国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
    我国的技术贸易包括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对其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政府审批实现的。我国1994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技术进出口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技术进出口。
    1985年5月24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技术引进审批的范围、程序、技术引进合同的内容以及有关限制性条款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6年我国商务部发布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对外商务工作的登记有效制和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合同注册有效制。
    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建立了中国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体系,为我国的技术进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1管理范围
    我国对技术引进实施控制的范围相当广泛,无论是对引进技术的范围,还是对引进技术当事人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立法规定,凡是中国境内的技术受方,包括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中国境外的技术供方(不论供方国别和地区)获得技术,都应当向有关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三资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时,也必须同样办理审批手续。
    作为技术引进对象的技术的范围包括以下3类:(1)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和许可;(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3)技术服务。凡是涉及上述3类技术的引进即令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目的并不在于技术转让,而在于合作生产、合作设计或进口设备及至于投资兴办企业,我国都要求将协议提交审批机构审查。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国家还可以限制技术进口:(1)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2)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渔业、牧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4)保障国家的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5)履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
     在以下4种情形下,国家可以禁止技术进口:(1)为避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3)为保护生态环境;(4)履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
     2审批程序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对技术引进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4个阶段:
     (1)立项
     该阶段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通常由引进技术的公司和企业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公司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对引进项目作初步的经济和技术分析,说明引进技术的内容和理由,并说明该项目的资金估算额与资金来源、现有的物质设施和辅助设施条件以及引进技术所要达到的目的及产品的销售等。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计划引进单位还应进一步提出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从技术上、经济上对引进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获得批准后,技术引进单位才有权正式开始对外谈判和签订合同。
    (2)申请
    技术引进的公司和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即可开始同国外技术供方谈判签约。技术引进合同签字后,由我国的技术受方或代理对外签约的单位在签字之日起30日以内向商务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审查
    审批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开始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批机构往往首先对当事人资格进行审查,然后再就其技术引进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合同,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如果审批机构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修改的,其审批期限自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或者修改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该期限内审批机关没有作出决定,报批的合同即视为获得批准。
    (4)批准
    审批机构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由商务部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商务部备案。技术引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
    1出口技术的范围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国家准许技术自由出口,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技术出口。对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下列原因,国家可以限制出口:(1)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2)国内供应短缺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3)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4)履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在以下4种情形下,国家可以禁止出口:(1)为避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3)为保护生态环境;(4)履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
    2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均可通过贸易或经济合作的途径对外出口技术。技术出口的当事人必须填写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并将申请书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技术出口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后,该项目如属允许出口项目,上述管理机构有权作出书面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出口或不允许出口。如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口项目,则管理机构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出口。
    3技术出口合同的审查期限
技术出口合同的供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报送商务部主管部门审批,商务部主管部门在收到合同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出口合同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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