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团贷款
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syndicate loan),是由数家国际性银行组合起来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是国际商业贷款的代表性形态。国际银团是由数家国际性银行组合起来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所采取的形式。
1、组织程序:
申请和接受申请
全权委托和准备法律文件
组织贷款银团
谈判和签约
2、贷款方式
直接参与式
银团的启动程序多为,借款人选择一家国际大银行作为经理行或牵头行为其组织贷款。具体步骤为,先由借款人向经理行出具“委托书”,同意经理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并开列拟筹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货币、用途及其他初步的贷款条件。委托书只起到信誉上的作用,其本身一般没有法律效力,在借款人与经理行之间并不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经理行接到委托书之后,经对该贷款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如认为可行,则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在承诺书中,经理行拟承担贷款义务的情形有三:
(1)允诺提供全部贷款,无论能否招募到足够的参加行;
(2)允诺提供部分贷款,其余部分“尽其力”组成银团筹措;
(3)对全部贷款均只愿意“尽其力”安排。
间接参与式
在这一类型的国际银团贷款中,先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然后将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法律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共同组成银团。牵头行转让贷款往往出于各种考虑。其中最主要的是为了减少对借款人的风险和规避各国的强制性法律。例如,有的国家禁止本国小银行从事国际信贷业务,因此,这些小银行就不可能参加直接参与型的银团贷款,但可以由本国大银行作为牵头行向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再将部分贷款转让给本国的小银行。此外,牵头行转让贷款也可能是为了满足银行监管标准,提高利润率,进行适当的税收安排,等等。
3、主要条款
定义条款
贷款货币条款
贷款金额和期限条款
贷款利率条款
贷款费用条款
贷款用途条款
贷款提取和偿还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消极担保条款、比例平等条款、财务约定事项、限制处分资产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
本票条款
让与条款
税收条款
放弃权利和累加救济条款
抵销条款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条款
二、国际项目贷款
定义:是指贷款人向某一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
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
(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
这种项目贷款又被称为“纯粹项目贷款”,其基本做法是: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组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除此之外,贷款人对包括项目主办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无追索权。
(2)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在这种项目贷款方式下,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除要求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一般还要求由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这些第三人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人、东道国政府以及其他担保人等。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又不足以清偿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向这些担保人追偿,但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这就是“有限追索权”的基本涵义。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
国际项目贷款的合同结构
A.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安排是: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1)完工担保协议。(2)投资协议。(3)购买协议。
B.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除主办人、项目公司和贷款人之外,还包括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C.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较之三层次项目贷款多了一家贷款人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
三、国际政府贷款:是指各国政府之间相互提供的贷款,主要特点在于长期和低息。
四、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泛美开发银行贷款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