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所谓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不过,应当指出的是,从一国税法角度上讲,行为方式的违法与否可以作为区别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界限标志。但从国际范围来看,上述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区别界限只是相对的。由于各国管制逃税和避税的立法差异和发达程度不同,在一国被认为是违法的逃税行为,在另一国则可能属于避税安排。而且,随着各国反避税立法的逐步健全完善,原先属于避税性质的行为,也可能转化为违法的逃税行为。
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一)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二)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三)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纳税人往往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法人企业也可能通过选择注册成立地或改变总机构所在地和决策控制中心地的方式,规避高税率国的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目前,引起各国政府严重关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联属企业,亦称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所谓跨国联属企业,则是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存在上述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彼此间的交易往来,由于存在着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这种现象称为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
2.避税港的利用
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像拉丁美洲的巴哈马和开曼群岛、巴拿马、哥斯达黎加;欧洲的瑞士、列支敦士登以及瑙鲁等,被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列入避税港名单。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持股公司账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纳税的好处。
3.资本弱化
由于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实际国际税负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以致跨国投资人经常利用这种国际税负的差别,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中达到避税的目的。
4.滥用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导管公司(通常采取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从当前管理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法律实践看,各国主要还是通过国内立法措施来制约纳税人的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各国管制纳税人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性法律措施,主要是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在采取这类一般性措施防范的基础上,许多国家还针对纳税人的各种具体的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制定了特别的国内法律管制措施。
(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目前,许多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都制定了有关的税法规则,通常称为转移定价税制。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所谓的正常交易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做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按照这一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如果有人为的抬价或压价等不符合这一原则的现象发生,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则可依据这种公平市场价格,重新调整其应得收入和应承担的费用。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是将联属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的有关管制转移定价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联属企业内部有关交易与独立企业之间有关交易具有可比性。
(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二是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三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针对通过资本弱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限制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付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中列支扣除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随着国际逃税和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单纯依靠各国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现象。目前,各国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各国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这对于防止跨国纳税人的各种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许多国家都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的原则和方法,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性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相互提供税收情报,尤其是防止偷漏税所需要的情报资料的制度。有些彼此经济往来关系密切的国家,相互间还订有情报交换的专门协定。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
鉴于第三国居民套用税收协定一般采取设置传输公司的方法,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适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就目前各国税收协定的实践看,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大体分为以下几种:透视法,按照这类透视法条款,缔约国的居民公司是否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排除法,采用这类方法,是指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渠道法,渠道法旨在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来达到套用税收协定的目的;征税法,征税法是指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追缴税款等。跨国纳税人经常将所得和财产转移到境外或累积在避税港不汇回国内,甚至本身移居国外,以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就能有效地制止这类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