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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GATT/WTO法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共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WTO的宗旨与原则;(2)WTO的活动范围;(3)WTO的职能;(4)WTO的机构;(5)WTO的决策规则;(6)WTO的成员资格;(7)WTO的法律地位;(8)WTO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9)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10)WTO章程的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等。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4个附件。 4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乳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及法律地位
   (一)WTO的宗旨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的规定,WTO的宗旨包括以下方面:
    1提高人类生活水平;
    2保证充分就业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
    3扩大货物的生产和贸易,并扩大服务贸易;
    4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保护环境;
    5保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增长份额及经济发展。
   (二)WTO的职能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为了实现上述宗旨,WTO的基本职能如下:
    1管理和执行WTO的各项协议;
    2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协调和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4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监督成员的贸易政策;
    5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合作,确保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三)WTO的法律地位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8条的规定,WTO的法律地位是非常明确的:
    1具有法人资格
    WTO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应赋予其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能力。
    2享有特权与豁免权
    为确保WTO充分行使其职能,各成员应赋予其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与豁免权;同样地,WTO的官员和各成员的代表,在他们行使WTO有关职能时,也享有必要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特权与豁免权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同。
    3有权签订协定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为了有效地行使WTO的职能,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WTO建立了相应的机构。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至少应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应履行WTO的职能,并有权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级会议有权对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并有权对成员提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是WTO的常设执行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负责WTO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WTO的重要紧急事务。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向WTO所有成员开放,并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4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及上诉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评价其对WTO各项协议的影响。争端解决机构作为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该机构针对每一具体争端设立专家组处理争端,并有一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处理申诉方对专家组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异议。
    5临时性机构
    6秘书处及其总干事
    WTO设立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并确定其职责、权利、任期等;总干事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并确定其职责、服务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该独立行使所承担的职责,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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