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歧视原则
主要体现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原则强调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领域,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方对于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在税费和管理措施方面应该给予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或者原产于本国的货物、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的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
为确保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及贸易的公平进行,确保非歧视原则的实现,WTO要求其成员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及有关国际条约等)应公开透明。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政府及其地方政府机构在制定有关贸易政策、法律和规章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后,必须迅速将其予以公布,以便其他成员及其贸易商们能够及时了解这些政策、法律、规章及措施。WTO坚持透明度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关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可能导致在成员之间产生歧视性,同时也便于各成员的贸易商们能够未雨绸缪、有的放矢地在相互之间开展贸易往来。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适用于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的所有领域。
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规定,确保透明度原则得以遵守的具体方式主要有4种:
1通知。 2通告。 3设立咨询点。 4通过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现。
三、自由贸易原则
WTO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因此,自由贸易原则在WTO基本原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WTO体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从而不断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在货物贸易领域,自由贸易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削减关税。二是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四、公平贸易原则
所谓公平贸易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WTO各具体协议之中,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等协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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