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正式使用了人身权的概念,在理论上对人身权的研究有了深入发展。对人身权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强调人身权是与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最典型的是《公民权利义务通论》一书所作的定义,认为“民法上的人身权是指与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这一定义没有注意到人身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以外,还有法人的事实。《法律学全书·民法学》的作者注意到了这一点,该书认为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国民法教程》采用同上的主张。
  2. 强调人身权的内容。这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合称。其中,人格权是权利人对其本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而身份权则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伦理性并且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种定义,采取定义被界定的下属概念的办法,来定义被界定的概念,实际上是采用明确外延的定义方法下定义,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求。这样界定,虽然明确了人身权的外延,但仍不明确人身权本身的涵义。

正确界定人身权的概念,首先必须认识这一概念是民法学的基本范畴,尽量扩张其内在的容纳深度和限度。其次,应当包括公民、法人甚至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应当只界定为自然人的权利。再次,不应过于强调其有无财产内容,实际上有无财产内容只是它与财产权相对而言。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具有固有性

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即从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时起,直至其死亡或消灭,自始至终享有人身权。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形成鲜朗的对照。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下是公民生来就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法人成立就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是在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后,依据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取得这些权利。继承权是具有身份关系内容的财产权,但其区分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而前者主要的是身份权的体现,真正变为既得权,即实现继承权,则须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因而基本上也是公民出生后取得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固有性,首先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这就是说,人身权的存在,与享有人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尤其在自然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无论公民在智力、身份、地位、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而有何差异,无论公民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

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明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任何民事主体不能让与他人,尤其是公民。“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放弃或者让与人身权,就是放弃或让与其人格,因而是决不允许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公民、法人可以转让其具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如公民的肖像权。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无论是财产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元一不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人身权恰恰相反,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

(三)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更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比较而盲,财产权不能离开民享主体而存在、但是,民事主体却可以离开财产权而存在。人身权对于民事主体的必备性,于此表现得十分明显。

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与身份权这两种权利,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程度却有所不同。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不能想像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存在于世。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身份权虽然也具有必备权利的属性,但其重要性及程度,显然不及人格权。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却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且可以丧失。

人身权除具有以上三种基本的法律特征以外,从权利本身的角度分析,它还具有以下属性:

(1)人身权是绝对权。

权利的法律效力及于任何人。社会上不待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当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享有请求权,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人身权,制裁侵权者。人身权的行使,无需由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碍和侵犯,就可以实现。所应注意者,在身份权中的某些派生权利,不完全属于绝对权的性质。如亲属权中的抚养请求权。

(2)人身权是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人身权属于享有专属权,只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

(3)人身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就享有支配、管领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权利,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干涉、阻碍乃至于侵犯。

三、人身权与人权

人身权是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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