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Obligatio,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优帝《法学纲要》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古代罗马法将债的关系视为人身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拘押债务人,从而以人身作为债的担保。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再次,债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的当事人也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最后,债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二、债的特点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这是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重要区别。因此,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对世权(从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而言)。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因此,债不以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有形或无形)或人身利益为内容。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民法称之为“给付”。债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是具体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债的客体大多数是积极的作为,有时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中的债权与债务,都能用货币来衡量评价,属于财产利益,所以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这一特征把债与人身关系区别开来,后者不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五)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如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如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发生的债。

三、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指调整债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从形式意义上讲,债法是指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或债法编。关于债法,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债法是财产法

大陆法中的财产法包括调整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两部分法律规范。

(二)债法是交易法

在债法中,合同之债是最主要的一种债。当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均涉及维护等价交换原则的利益分配问题,即所谓交换的正义。债法为交易的法律表现,而物权法则为交易结果的法律体现。

(三)债法是任意法

任意法是相对于强行法而言的,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若干行为模式中进行选择。因为债法以合同法为主,合同之债都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的,因此,债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债法的特点

(一)债法为财产交易法

(二)债法为任意法

(三)债法具有灵活性、可容性

(四)债法具有可移植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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