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是夫的配偶,夫是妻的配偶。
配偶也是夫妻之间的任何一方对其对方的称呼。这种称呼具有中性的属性,不区分男女。夫与妻,是男对女或女对男的称呼,夫妻之间不分男女的统一称呼,则只有配偶可当之。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的法律待征是: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双方配偶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这种共同的权利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于配偶利益由配偶双方支配,任何一方不能就配偶的共同利益为单独决定;二是,双方配偶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高于或低于他方的权利。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配偶权的客体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如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这些权利,是由财产权法和继承法调整的范围,不屑于人身权法的内容。此外,配偶权也不包括离婚自由权,因为离婚自由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屑于人格极性质,而配偶权则为基本身份权,其基本利益,是确定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
(3)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配偶权虽然权利主体为夫妻 二人,但它的性质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因而,配偶权的权利之体虽为配偶二人,但应对配偶特定化,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4)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但其支配的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不是对方配偶的人身。在古代法律中,配偶之间的权利是人身支配性质的专制权,表现为夫对妻的人身支配。现代法上的配偶权不具有封建的人身支配性质,而是一种新型的支配权,是夫妻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是平等的、非人身的支配权。
二、配偶权的历史沿革
- 配偶权是现代民法的产物。
- 在配偶权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从夫权到配偶权的历史演变。
- 在中国,从夫权到配偶权的历史演变更为缓慢,直到新中国的成立,才彻底废除封建夫权,建立现代意义的配偶权。
三、配偶权的内容
- 夫妻姓氏权;
- 住所决定权;
- 同居义务;
- 贞操义务;
- 职业、学习和社会沽动目田权;
- 日常事务代理权;
- 相互扶养、扶助权。
四、配偶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 行为须违反保护配偶权的行为
-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
(二)侵害配偶权的救济
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因而具有慰抚金赔偿的性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算定。
对于配偶权遭受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对财产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财产损失,主要是为恢复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对于这种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从严掌握,不应当扩大赔偿范围。
对于侵害配偶权,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非财产民事责任。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