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三节 农村承包使用权

(一)、承包使用权的概念

承包使用权是指个人或集体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承包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

承包使用权是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发包和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行政强制.但是承包合同又具有一定的标准合同的性质,比如承包期限、用途等等的限定等。

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承包使用的客体;(2)承包目的;(3)承包包干上交的义务;(4)土地保护.设施维修及其奖惩措施;(5)承包期限;(6)违约责任;(7)承、发包双方认为应于规定的其他事项。承包合同是承包方取得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法律手段,同又是确定承发包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承包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依法将自己取得的承包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包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允许承包使用权的转让是为了优化自然资源的配置,鼓励集约经营,发展农、林、牧业生产。但在转让承包使用权时,必须注意保护集体组织的利益.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三)、承包使用权的内容

承包使用权的内容,是指承包双方当享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1)取得对承包客体——即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承包转让权。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即通常所说的转包权;(3)有权使用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林、牧业设施,如灌溉引水设施,农、林、牧业机具等;(4)承包人享有一定的自力救济权。这主要是根据农、林、牧业生产的时间性、季节性强的特点而规定的。

2.承包人负有以下义务:(1)合理使用所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2)按照土地管理法、林业法、草原法等的规定,保护好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3)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交纳税金、提留及生产任务等义务;(4)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四)、承包使用权的消灭

  1. 承包期限届满
  2.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客体
  3.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4. 承包客体被依法征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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