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合同或法律规定是债的发生原因。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角度看,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基于这种原因所发生的债,为意定之债,如因合同、遗嘱等所发生的债,就是意定之债;

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基于这种原因所发生的债,为法定之债,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所发生的债,就是法定之债。

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同而发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自愿是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它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因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之债不同于合同之债,它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产生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无因管理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目的,而是因无因管理的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当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使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人得以从受事务管理的本人那里得到补偿,而不致其因为他人的利益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而受到损失。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现象。因不当得利的出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其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对方。因此,不当得利可以导致债的关系发生。

不当得利与合同区别,它并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当得利之债也不是当事人双方主动追求的法律目的,而是法律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不当得利也不同于无因管理,它并不是当事人一方为维护他人的利益主动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是基于各种原因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也有的称为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的含义较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要广。因为,因违反合同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也为损害赔偿之债,却不属于侵权行为之债。

五、其他法律事实

债还可以基于其他原因而发生。

1、《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此,拾得遗失物也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3、《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copyright © 2006, Distant Education College, Jilin University.
xhtml valid | designed by stranger.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