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1、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
2、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
3、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
4、债务免除是一种不要式行为
二、免除的成立条件和性质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免除的效力
(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绝对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同时归于消灭,如利息权、担保权。债务全部免除的,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免除部分的债权消灭。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免除无效。
(2)保证债务的免除。保证债务为从债务。所以主债务消灭的,保证债务也消灭。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发生免除,保证从债务消灭.主债务则并不消灭。
(3)连带债务的免除。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除被免除的连带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份额外.其余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并不消灭。
(4)不可以分债权债务的免除。对于不可以分割的债权或债务,免除须是对全部的债权或债务,债权人仅免除部分不可分债务人的债务的,或部分不可以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不可分债务时,不发生免除效力。
除上述效力外,还有债务人请求返还债权证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