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一)担保物权为物权

关于担保物权的性质,尤其在关于其具有物权性还是具有债权性上曾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现在虽几乎无不承认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但在关于担保物权性故表现上仍有不同的看法。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上来说,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权利内容上看,担保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价值的权利,权利人得直接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这表明担保物权为支配权。

2、从权利的实现方式上看,担保物权人得直接从担保财产的价值受偿,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而,担保物权不属于请求权。

3、从权利的范围上看,担保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不仅得向担保物的供与人主张权利,而且得向其他一切人主张权利,因此,担保物权具有绝对性,为绝对权。

4、从权利保护方法上看、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时,既可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也可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是债权所不具有的物权特有的救济手段。

(二)担保物权为定限物权

物权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之分。如前所述,完全物权是对物的关系予以全面支配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其他物权都仅是于一定范围内对物的关系加以支配的权利,为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因只是对物的价值加以直接支配的权利,因而担保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因一般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即是所有人以外的人在物上享有的权利,所以又称为他物权。担保物权一般也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尽管也有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但保物权的情况,但这仅属于例外。并且,定限物权因是在所有权上设定的权利,也就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而即使是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也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属于完全物权,而为定限物权。

(三)担保物权为价值权和变价权

担保物权为定限物权.但定限物权并不仅限于担保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组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用益物权为实体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一种特别的价值权;一方面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又不是以实现给付价值为目的的,而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的价值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和变价权。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队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因而担保物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受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担保物权从屑于所祖保的主债权。由于担保物权为从权利,在其存在与效力上也就具有从属性。例如,主债权无效,担保物权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主债权必须存在,否则担保物权也不能存在;主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也应随之转移。

(五)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于债权全部受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也就是说,担保物权人得支配担保物全部的价值,以保障自己的全部债权的受偿。因此,在担保物一部灭失时,其余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在担保物经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都担保着债权的全部,债权的一部分因受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消灭时,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权;债权部分让与时,担保物权并不因之而分割。

(六)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上,担保权人得就担保物的代替物行使担保权。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目的,以取得担保物的价值受偿为目的,在担保物的实体形态改变而其价值存在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的代替物行使其权利,仍可达其目的。例如,在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受有馅偿时,担保物权人即得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物权

(二)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三)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性物权

(四)保全性担保物权和融资性担保物权

(五)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由担保物权的社会经济价值体现,影响着社会对担保物权的需求程度相依赖程度;总的说来,担保物权是维护交易联序,发展信用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三方面:

(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三)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四、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从权利内容和权利目的上说,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客体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以取得客体所保有的交换价值用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而用益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取得对物的实体加以利用为目的的。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的权利人须占有标的物,但不能对标的物予以法律上的处分;而但保物权人可以不占有标的物,但可对标的物于一定条件下为法律上的处分。

2.从权利的实现时间上说,担保物权人须于其受担保的债权已届满清偿期而债务人末清偿债务或者于一定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仍未清偿债务时,才可以实现变价受偿权,达到权利的目的。所以担保物权的实现与担保物权的取得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权利实现之时亦为权利消灭之时,而用益物权因取得权利即可实现权利,达到用益的目的。所以用益物权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之间并无时间间隔。

3.从权利的消灭时间上说,担保物权于其实现时,因权利人以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权利也就消灭,故担保物权的权利实现与消灭同时发生。而用益物权因子权利取得时即可实现用益之目的,而一旦权利消灭,权利人也就不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用益物权曲消灭只能于权利实现后的一定期间届脂时发生,而不能与权利的实现同时发生。

4.从权利的功能和社会价值上说,担保物权的功能在于对物的价值的充分利用,也就是通过对物变价来优先受偿,以满足权利人原有的债权利益,因此,担保物权的社会价值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维护信用和交易秩序,从而繁荣经济。而用益物权的功能在于对物的实体的宣接利用,以直接满足权利人生活和生产上对物的需求。因此用益物权的社会价值在于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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