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九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现代一般人格权对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并且不独为公民所享有,而且法人也享有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区分其不同种类,有的为公民、法人共同享有,有的为公民享有而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有主体一体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一律平等。只要一个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不论其在社会中有何政治地位、身份和能力,其在经济能力上有何不同,都平等地、普遍地享有一般人格权,并与个人的属性终生相随,直至其死亡或消灭。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这种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从具体内容上分,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这种概括性,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都不能化成具体的人格利益,也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对所有具体人格权的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因此,一般人格权才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渊源,由此产生并规定具体人格权。

(3)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范围极为广泛,在内容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但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一般人格权之中。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人们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但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括的行为,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4)性质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而,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而,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员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其意义

(一)产生

(二)意义

  1. 有助于解释具体人格权
  2. 有助于创设具体人格权
  3. 有助于补充具体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 人格独立
  2. 人格自由
  3. 人格尊严

四、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copyright © 2006, Distant Education College, Jilin University.
xhtml valid | designed by stranger.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