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含义与特性

(一)质权的含义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为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质权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1.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担保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但不能是债权人自己的财产。因而质权是在他人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质权不仅须在他人财产上设定,而且须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上设定,而不能在债权人已经占有的他人财产上因债权人的占有而设定。因此,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移交标的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

2.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是一种担保物权,而不属于用益物权。质权既然是担保物权,也就是以对标的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为内容的支配权,而不是以对标的的使用收益为内容。故不论用于质押的财产是物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权标的物的权利。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的。所以,质权人有占有质权标的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质权人得留置质押财产。动产质权,质权人须直接占有质物,在债权受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物而拒绝质物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利质权,质权人须占有权利证书和有关证书,在债权受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权标的,禁止出质人行使其已质押的权利。

4.质权是就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权的标的物,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以质物抵偿其债权,而只能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于他债权人受偿。当然,债权人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方法在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有所不同。例如,在动产质权,质权人可以以质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在债权质权,质权人则得直接收取标的债权以受偿。

二、分类

  1. 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3. 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三、动产质权

(一)动产物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简言之,指的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动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以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为质押。交付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为动产质权,享有动产质权的债权人为动产质权人。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1.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 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3. 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1. 留置质物的权利
    2.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 质物的转质权
    4. 质物的变价权
    5. 质物的实行权和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约定)
  2. 质物处分权
  3. 物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1. 主债权消灭
  2. 实行而消灭
  3. 质物的返还而消灭
  4. 质权人丧失占有质物且不能回复
  5. 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五、权利质权

(一)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权利质权的客体主要为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这些权利或以金钱、或以实物、或以无形财产(专利技术、商标、作品)为标的,与有体物一样具有交换价值,因此以这些权利设质与以动产设质一样,具有保证被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第一,权利质权为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一样同属于质权。质权是以为担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是价谊权。因而权利质权也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也是价值权。权利质权既为质权,为担保权,也就具有质权的一般特征。正因为其为价值权,权利质权的标的必须具有价值性。

第二,权利质权为以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基本区别在于其以财产权利为标的。然而,在权利上设定的担保权并非都为权利质权。如前所述,在最初的担保上,质权为唯一的物的担保方式。不仅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为质权,在不动产权利上设定的担保权也为质权。但自抵押权产生并逐渐发达和完善以来,特别是不动产质权的逐渐消亡,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也列为抵押权,而在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L设定的担保权才归入质权。由于不动产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种类多样,性质不一。因而各类权利质权有着不同的特点。例如,知识产权质权不论在成立方式上还是权利实现方式上,都与抵押权相似。

(二)权利质权的当事人

权利质权的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由于权利质权的设定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设定权利质权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权利质押合同,因此权利质权的当事人一般为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当然在非因设定而取得质权时,权利质权的当事人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一致。

权利质权的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须为出质权利的真正权利人。以不属于自己的权利出质的,对真正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权利质权的质权人,须为受质权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人不能力权利质权的质权人。

与动产质权所不同的是,在权利质权会有第三利害关系人的产生。因为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而权利应有义务人。该义务人虽非质权的当事人,但属于一种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权利质权上的这种利害关系人又称为第三债务人。例如,甲以其对丙享有的债权出质为乙设定权利质权时,甲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丙即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债务人。

(三)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由于权利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须具备以下特性:

1.须为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内容的、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由于其具有价值,因而可为质权标的。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2.须有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变价权,因而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可能,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他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性权利,如亲属间的扶养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也因其无让与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3.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何种权利不适于设质,在各国法上规定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立法上有不动产质权规定的国家,承认不动产物权也可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而立法上不规定不动产质权的国家,则不承认不动产物权可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我国法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虽可用于设定质权,但其是随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入质的,其单独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在各国法上一仅规定不适于设质的权利,而不规定可以设质的权利。依我国《担保法》第70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权:(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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