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1、抵销的概念和条件

2、抵销的性质和种类

3、禁止抵销的债权

禁止抵销的债权也称为抵销禁止,是指不得抵销的债权。关于禁止抵销的债权,各国民事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293条、第1294条,《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392条、第393条、第39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46条。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对不得抵销的债也作了规定。检视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大致有以下几种:

(1)债权性质上的不得抵销。依债权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债的目的,不能抵销。如以不作为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给付抚恤金、抚养费行为为标的的债权不得抵销。

(2)法律禁止的抵销。法律禁止的抵销主要有: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法院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此种债如允许抵销,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任意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人,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债务为抵销。即第二人请求债务人给付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其不得主张抵销的理由根据,乃第三人的权利为独立之权利。

(3)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当事人如订有债权不得抵销的约定,该债权就不得低销。

二、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条件

  1. 须双方互负有债务
  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2、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1. 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3.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合意抵销

四、抵销的方法

关于抵销的方法,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当然抵销主义,一种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意思抵销主义。当然抵销主义认为,无须当事人的具体抵销行为,依双方债权的事实即当然发生抵销。《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根据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销;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起,任同等的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意思抵销主义认为,抵销权须由一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加以行使,才能产生债的消灭的效果。《德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另—方当事人为之。抵销的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者期限者,无效。”

我国法律采取意思抵销主义,《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务人为抵销的意思表不,抵销的意见应以通知方法送达对方,一经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无须取得对方同意,也不以诉讼形式为必要

五、抵销的效力

(一)债的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

(1)债权的全部消灭。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时,债权全部消灭。抵销的债权消灭,为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抵销后当事人一方受领同一债务的清偿,属不当得利,应子以返还。

(2)债权的部分消灭。在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相等时,抵销应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消灭债权,债发生部分消灭。对尚未抵销的残存债权,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二)抵销具有溯及力

抵销具有溯及力,是指因抵销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得为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德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在双方债权能够相互抵销的情况下,抵销具有使双方债权在双方债权适合于相互抵销处理的当时视为己消灭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抵销的溯及力。抵销具有溯及力,是我国学者的一致共识。一般认为溯及力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自得为抵销之时起,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债务。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依不当得利返还。

第二,自得为抵销之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但抵销之前的责任不消灭。

第三,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三)时效中断

抵销是权利行使,应与行使请求权有同等中断时效的效力因抵销后残存的债权的时效,应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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