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六节 共有

一、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特点:

  1. 主体是两个以上,具有复数性。
  2. 客体是同一个特定财产。客体具有同一性。
  3. 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
  4.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和特点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公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特点:

  1. 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
  2.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特别的身份。
  3.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享有的份额越大,其享有的权利越多。但各共有人行使权利时应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或协商一致,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分出其份额的权利。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离出来。分出时,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分出实物,反之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但共有人预先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分割或法律对此有禁止性规定时,共有人应遵守协议或法律规定。例如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分出其股份。股东如欲退出公司收回其投资,只能通过转让其拥有的股票来达到目的。

(3)处分其应有份额的权利。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处分,如赠与、出售,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或单方面抛弃等。其处分行为同样应遵循事先达成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合同或法律对按份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定有限制时,各共有人仍应遵守其限制。

(4)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须在同等的条件下;第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欲出售其份额的共有人,须将出售之意思及相关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为购买的承诺,即丧失优先购买权。但出售其份额的按份共有人不为出售的通知而暗自出售,其行为无效。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从而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

各共有人的义务同其拥有的权利一样,及于全部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不能仅对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承担义务。例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楼房,结果因意外事故致使楼房的一部被烧毁,则甲、乙就应按投资份额对损失共同承担。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对另一方按份共有人而言,即为其承担的义务。

按份共有,是“一种具有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的关系。在其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但在对外关系中,各按份共有人分担义务的形式则因义务性质的不同而异。如义务是可分的(如偿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之修缮费),则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如义务是不可分的(如个别的共有入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有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至于各共有人应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由法律根据按份共有的组织形式和共同债务的性质来决定。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待征:

1.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2.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平等地分担义务。

3、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关系,分别形成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夫妻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共有财产权的行使及其分割,都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2.家庭共有

家庭共有,就是指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共有形式。家庭共有与夫妻共有是不同的两个慨念。家庭关系不仅限于夫妻关系,还存在着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等之间的关系。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中,各个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投资,用于共同消费和积累的财产,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相处分的权利。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但各共有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共有人的协议,可由某个人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的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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