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摄念

在民法学上,所有权概念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一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由法律所确认的特定的所有人和不特定的非所有人之间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和利用而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财产所有人(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非所有人(义务主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物。其内容则是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其他非财产所有人不得非法以其行为影响所有权人权利之行使的义务。

二是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一切调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中的集中反映,对于稳定一定社会的财产占有和利用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我们通常所指的所有权也都是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作为一种权利,其定义方式又有两种。一为列举式,即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具体列举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和作用。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二是慨括式,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而是从抽象的角度给所有权下定义。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二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两种方式比较,概括式定义似更能体现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但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则是系列举式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相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一)所有权为自物权

物权有他物权和自物权之分。所谓自物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权利。所有权人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全面支配其属于自己所有的物。出此.所有权是自物权而不是他物权。

(二)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这主要是从所有权的内容方而考察。与他物权不同,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得就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人只能依照与所有权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就标的物行使支配权。所有权作为一般之支配权,是他物权之源泉。

(三)所有权具有永续性

所有权的存在没有预定存续期间.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所有权不会消灭。而他物权和债权的存续皆有期限的限制。

(四)所有权是原始物权

这是指所有权不是从其他物权中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的结果。相反,所有权作为一般支配权,是他物权的源泉和债权的发生根据和归宿。

(五)所有权具有弹性力

所有人为他人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的内容即受到限制。但一旦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即回复到原来之状态。此即所有权弹性力之表现。

三、所有权的本质和作用

所有权制度从创世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其本质何在,至今不无争议。西方学者从所有权的存在和保护的依据出发,提出了钟种观点,如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社会契约说等等。这些观点虽不无道理,但却因历史的局限性终未能揭示所有权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乃是生产关系总和中的核心关系,或者说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其他生产关系的基础关系。因此,对于所有权的本质,应当从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中把握。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乃是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是一定的经济基础(所有制)在法律形态上的表现。所以,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反过来,所有权制度又起到确认、保护和促进所有制的作用。同时,所有权制度作为一种意志关系,也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关系的简单模拟和直观的反映。

作用:

第一,所有权制度为支撑一个国家基本经济体制的基石。

第二,所有权制度是交易的进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

第三,所有权是人权保障和人格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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