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七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 私人信息秘密说
- 私人信息秘密与个人行为自由说
- 支配权说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二)特点
-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 隐私权的客体具有隐秘性
-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变化性
二、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
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起源于远古时代;隐私权起源于美国;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二战后,随着一般人格权的确立,隐私权才得以确立其地位。
三、隐私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性质
1、自由权。关于隐私权的性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识。美国最早的对隐私权性质的认识,是认其为自由权,其依据是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人身自由作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嗣后,很多学者也认隐私权为自由权的一种。
2、一般人格权。日本民法没有隐私权的规定,“二战”以后,民法认为隐私权包括在人格尊严之中,因而其性质为一般人格权。
3、独立的人格权。至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均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已成为对隐私权性质认识的通说。
(二)隐私权的内容
- 个人信息保密权
- 私人领域安宁权
- 个人行为秘密权
四、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知情权分为:政治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公民个人的信息知情权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
- 主体不同
- 客体不同
- 侵害方式不同
- 行为人主观心态和目的不同
- 保护方式不同
五、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其性质为绝对权.任何其他人均负不可侵之义务。该种法定义务是不作为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而作为,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私人信息的刺探、私人活动的骚扰、私人领域的侵入,以及对私生活秘密的泄露,等等,均为作为的行为方式。
(1)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向受害人承权之,以救济其隐私权的损害。这种保护方式起源于美国,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依据判例法和成文法.确认其侵权责任。
(2)间接保护方式。英国和澳大利亚法律不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分别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如依侵害名誉权起诉,依诽谤行为起诉,或依其他侵权行为起诉,不存在独立的侵害隐私权的诉讼。这种对隐私的法律保护,是间接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