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三节 所有权的内容

依据权利理论,权利以权能和权益为其基本结构。权益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为权利的终极目的;而权能则是权利立体为实现其权益可采取的手段。所有权作为权利之一种,同样由权能和权益两部分构成。依通说,所有权的权能又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积极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消极权能则指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之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占有所有物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占有权能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由非所有人行使。当非所有人为占有时,得由真正的所有人加以排除。

2、使用权能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害和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如对房屋进行居住、开动机器进行生产、用汽车运输货物等等。这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使用权能既可由所有人行使,也可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上修建房屋等。但对他人的物进行使用,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否则即为非法使用。

3、收益权能

收益是指收取原物所产生的天然及法定孳息。所有人收取天然的孳息.为事实的收益,如收取奶牛生产之牛奶;收取法定孳息,为法律的收益,如收取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益权能为实现所有物价值的手段。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收益权能已成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行使收益权能的方式亦已日益多样化。与其他权能一佯,收益权能同样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所有人与经营人订立契约,在让与占有、使用权能的同时,也可以让与部分收益权能。现代股份公司即为所有权与收益权能分离的典型形式。

4、处分权能

处分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态。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所有物的物质形态,如将大米酿成酒,将木柴当成燃料烧掉,等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将物上的权利加以变更,此种处分通常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如将财产的所有权出让,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等。由于处分权能的行使他关财产的命运,所以传统民法认为,这一权能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传统民法的这一观点对于稳定时产的静态秩序有所益处,但却已明显不利于以财产流转频繁为基本持征的现代经济社会。现代物权法的重心已由“所有”转为“利用”、“收益”,坚持由所有人行使财产处分权能的观点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得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进行非法干涉的权能。由于这种权能仅针对非所有人对于物实施干涉的积极行为时方可行使,因此.在无他人干涉时,此项权能即蛰伏不出,故称之为“消极权能”。所有权为独占的完全支配权,任何来自外来的干涉都可影响所有权的行使,使所有权处于一种不完全的状态。对于他人不正当的干涉,所有人除依侵权行为规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外,还可享有所有物物上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请求权。但所有人消极权能之行使亦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要求,消极权能的行使,必须“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瑞士民法典)第641条也规定必须“在法令的限度内”。在我国.所有权人无论是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行使,皆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即是对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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