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五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

美术意义上的肖像,属于造形艺术,是模仿人物外形而塑造形象,是以描绘人物形象为内容的造形艺术、视觉艺术。这种艺术形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丰富多影的表现手法、表现形式和复杂坚实的理论。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两个方面的权益,一方是肖像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而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法律所调整的正是这种冲突关系。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二、肖像权的内容

  1. 肖像制作权
  2. 肖像使用权
  3. 肖像维护权

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 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对此,曾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未经委托或同意,而就肖像人之肖像摄影、写生、公布、陈列或复制者,皆属肖像之侵害,另一种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范围,以未经同意而就肖像人之肖像为公布、陈列或复制之者为限。多数学者采用后一种主张。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像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专有权,肖像的使用应以合同约定之。未经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康而使用其肖像,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的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面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个肖像是虚构的人物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仅。

(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 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如对先进人格照片的展览,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而拍摄、公布予以善意批评,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等,均为合法使用。
  2. 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的照片,为合法使用。
  3. 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凡参加可以引起公众兴趣的集合、行列、仪式的人,因其肖像权淹没在集合、行列、仪式之中,而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像中的个人,亦不得主张该照片的肖像权。
  4. 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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