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人格权,是指以人的品性、名誉、声望、形象等纯精神利益为保护对象的人身权。由于法人这种虚拟的人无“精神’’可言,因而人格权也应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但法人的“名誉”也是现代社会的商品经营者及消费者均倍加重视的一种商业因素.因而也有依法加以保护的必要,从而使法人也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了人格权。
所谓身份权,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保护自己相对于其他法律主体,或者相对于某种特殊法律事实的身份,以及代表此种身份之标识符号的权利。身份是人类社会中区分此人与彼人,以及区别不同的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的标识。而不同的社会地位与角色又可使相关的法律主体获得不同的精神与物质利益。身份权正是用以维护这种利益的有效手段。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有在相对关系中确定身份,并依法维护这些身份的必要,所以自然人与法人均应依法享有身份权。
身份权与人身权的区别: